首页

> 论文期刊知识库

首页 论文期刊知识库 问题

证据学论文的异同

发布时间:

证据学论文的异同

学位论文是为了申请到学位而公开发表的报告。一般有比较严格的字数和格式要求,内容也比较多,尤其是其中的观点、论据逻辑层次也比一般论文复杂。其复杂程度依照学士论文、硕士论文、博士论文等也更加复杂。学术论文是发表在杂志或学术会议上阐明自己学术观点的文章。首先根据会议或学术期刊的要求确定题目,然后提出论文的观点。然后对自己的观点进行论证。

民 事 证 据 举 证 时 限 制 度 刍 议  一、 举证时限制度概述  对于举证时限,我国诉讼法学理论界并未见一致的定义与确定的内涵,而且其他国家也似乎没有明确的相同规定,依笔者的理解,举证时限是指在诉讼中应当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时间及期限,以及未能提交证据时所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按“证据规定”的具体内容来看,举证时限可以分为二种类型,分别为指定举证时限及协商举证时限,但不论是何种类型人民法院都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这也是我国民事司法中的一个共同特点。在民事诉讼发展早期,司法公正占据主导地位,为了实现判决结果的公正法庭普遍认可案件当事人可以随时提交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但是,随着经济对社会的影响,人们发现这个权利也被一些当事人滥用,随时提交证据不仅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有些当事人采用突然袭击提交证据的方式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时限,甚至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与判决,也严重地影响到了诉讼的效率。鉴于此,现代各国民诉法大多将随时提交证据改革为适时提交,最高法院的“证据规定”就是如此,至于其规定的作用与正当性如何,下文将予以简要分析。  二、 举证时限与证据失权  举证时限制度与证据失权制度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所谓证据失权,是指负有提交证据责任(而不是举证责任,请留意)的一方诉讼当事人如果未能按照约定或规定的时间向法庭提交证据时,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其提交的证据将不再予以组织质证,自然也就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规定”第34条就明确规定:“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笔者认为,证据失权的后果将及于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从而将实质性地决定裁判的结果,所以不能轻率处理。首先,证据失权的后果是极为严重的,应属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之一,应当由法律作出规定才行,所以最高法院的这一解释有越权的嫌疑;其次,过于严苛的证据失权制度并不利于做到法院的裁判符合案件的客观事实,很有可能会产生错误的裁判,从而无法实现公正司法的最基本要求;第三,由于我国并未建立完全的律师代理诉讼制度,而且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较低,往往无法正确理解某一证据的作用及举证不能所产生的严重后果,如果严格依照规定来处理,必然会出现许多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认定与处理,减损法律的根本目的与真正价值。这一点已经在司法实践中有着突出的表现。  三、 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问题  “证据规定”第37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第38条规定:“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此时出现了“举证期限届满日”与“证据交换日”这两种日期,其关系如何呢,笔者试作简要分析。按照规定理解,证据交换日既可以是在举证时限届满日之前、之日及之后这三种关系。如果是在其后,则规定举证时限有何意义?而且,规定证据交换的目的是什么呢?仅仅是为了“互相传递证据”吗?需要确定双方争议的焦点(即有些同志所称的争点)吗?如果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届满之前或届满之日才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而且提出了其未答辩或虽然答辩但未在答辩中提出的新的观点及证据,此时对方当事人的举证时限因证据交换而届满,那么他所收集到的反驳证据如何提交与处理?如果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届满日进行证据交换时提交了此前未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如何提出反驳的证据?等等。尽管规定第40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如果这个“指定的时间”会在原指定的证据交换时间之后,而此时举证时限因证据交换而届满,岂不是宣告原指定时限根本不起任何作用?这些问题似乎有些自相矛盾。这些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不仅让当事人及律师摸不着头脑,连法官也是稀里糊涂,莫衷一是。还有,关于证据交换的次数及规定、证据交换的内容与范围、证据交换的方式与程序,等等,都需要得到明确的规定,以免不具有操作性。笔者揣测,制定此解释的主要目的似乎是为了达到英美诉讼法律制度中的证据开示制度的类似效果,故笔者先援引英美证据法中的“证据开示”概念略作比较。依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证据开示”(Discovery)是“指在英格兰,民事诉讼当事人可在一定限度内获得有关双方争议事项的全部文件的内容和已经存在的信息的一种程序。该程序旨在于审理前开示相关文件,从而避免在审理中出现意外以促进公正处理案件。”1而我国学者沈达明先生则称之为“发现程序”,并明确指出,此程序“起着以下几种作用:(1)保全审理时不能出庭的证人的证言;(2)暴露事实;(3)明确争执点;(4)把证言冻结起来以防止伪造;(5)双方当事人发现他们之间惟一争执点为法律争执点时,便于援用简易判决程序;(6)经过仔细的调查,双方摸清了对方的事实与法律点的份量后,很可能进行和解;(7)即使不能避免进行审理,运用得当的发现方式能为审理作好准备,使审理的事项达到具体化程度。”2笔者不敢掠人之美,但引用原文如此之多的文字乃是沈达明先生的归纳似乎已经说明了证据开示制度的主要作用,足可借鉴。在英美法国家,证据开示制度得到较大的发展及进一步完善,并结合到相关法律制度及法制传统,较好的实现了预期的目的,尽管目前尚存在一些问题,但正在逐步的研究和解决。但笔者认为,“证据规定”的举证时限及证据交换制度与证据开示制度存在显著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证据开示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等方面,而且需要结合到较详尽完整的证据规则及熟练掌握该程序的法律服务人士的专业帮助才能较好地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并实现其目的。由于我国并未建立起律师全部代理的民事诉讼制度,因此这施行这一制度的客观条件与制度环境似嫌不足,同时由于该证据规定太简单粗糙而使得效果很不理想,并产生了许多新问题,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妥善处理。  四、 新证据问题  我国民诉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但在“证据规定”中却被明确否定了。而且,什么叫做“新证据”呢?“证据规定”第41条第(1)项分一审及二审这2种程序进行了规定:“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后一种情形容易理解也较合理,但第一种情形就不易掌握了。有的学者认为:“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既可能是举证时限届满后新产生的证据,也可能是原来已经存在但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没有发现也没有提交的证据。如果是客观原因或者是当事人不存在过错时,似乎可以向法庭说明情况后得到法庭的谅解与认可。但如果是当事人对证据的作用及结果的错误认识而未推荐阅读:民 事 证 据  能提交法院时,如何处理呢?笔者的一些同事就遇到过此类问题,有些当事人在诉讼中根本无法确定某件证据的作用与重要性,而是只到在法庭辩论时经法官的调查与提醒才知道该证据已有但未提交,如果严格执行“证据规定”去处理,对这些证据不组织质证并不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则有相当一部份的案件结果显失公正甚至明显错误,不仅有悖于司法公正的宗旨,肯定也会引起当事人的强烈不满;如果对这些证据组织质证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则实际上使得“证据规定”形同虚设,根本没有约束力。看来这个问题并不是简单地从法律上进行规定或者作出一个司法解释就能解决的问题,而是可能需要改革某些重要的相关联的司法制度才能解决的问题,各级法院岂能轻率处之?!从“发现”的词义上来看,按照《现代汉语成语词典》的解释,“发现”是指“①经过研究、探索等,看到或找到前人没有看到的事物或规律;②发觉。”3而“发觉”是指“开始知道(隐藏的或以前没有注意到的事)。”4由词义可见也就包括证据此前已经存在但却被忽视而未予以相应的注意并提交的情形。但词典对此后新产生的事物却并未提及,“无存在何来发现”,属于发现应无异议。因此,不认是从语言学的理解还是证据法学的角度去理解,不去重视处理这一“忽视”或“未注意”的情况的处理无疑是不全面的,这也是必须认真研究处理的事情,不能视而不见。二审程序中也有关于“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理由如上,不再赘述。  五、 评价与建议  笔者在此仅对 “证据规定”有关举证时限制度进行粗浅的讨论。笔者坚持认为,由于最高法院规定了时限制度及证据失权后果,严重限制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实质上影响到判决的结果,所以有越权的嫌疑。这实际上也是司法公正与效率之争问题的一个具体表现。尽管从表面上来看,法院这样做似乎更有“效率”,但笔者坚持认为,作为法律,追求公正是其最根本的目的,只有在公正司法的基础上兼顾效率,才能实现法律的本质特征与目的。如果过于追求效率而忽视公正,无疑会让社会公众对法律与司法制度的公正性产生动摇,这也将会是最无效率的作法。笔者认为,举证时限制度的建立需要完善的审前准备程序、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体系、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法制环境与法律意识的建立与提高、可行且有力的证人保护制度等等作为基础或提供支持,目前实行严格的证据失权制度并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提供保障且过于严苛,不利于我国的法制建设。对于举证时限与证据失权问题,笔者认为不如规定举证时限届满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交新的证据导致审判结果改变时,可以由其承担支付诉讼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的作法,甚至可以规定对其进行必要的制裁,等等,既能解决司法公正这一最本质要求,又可对举证不力者予以制裁,在现阶段似乎更加可行。当然,笔者也建议大家都来研究寻找其他更为合适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同时,笔者建议不如正式建立较为完善与具体的证据开示制度或审前准备制度,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基础上提高司法效率,以达到建立该项制度的预期目。  注释:  1 、戴维·M·沃克著、李双元等译《牛津法律大辞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29页。  2 、沈达明著《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87页。  3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40页。  4 、同上书,第338页。

证据学论文的异同之处

关于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及论文写作的一点建议  作为经济学的学术论文有着严密的逻辑性,对于初次接触论文写作的同学来讲可能有些困难,本文就开题报告和毕业论文的写作提供一点建议,为同学们顺利完成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提供一个参考(本文选题意义——^_^)  一、开题报告写作  学校要求开题报告中包含四个部分:选题意义、研究现状、论文提纲和写作进度现对开题报告各部分的写作的一些要点做出说明  1、选题意义  选题意义中要介绍两部分,一是论文研究的背景,用尽可能简单的方式将论文研究内容的现状与重要意义进行阐述,由此引出论文研究内容的重要性;二是论文研究的目的和意义,此部分概括本论文研究的内容,并说明本论文研究的意义第二部分通常可以采用下面的模式来写:  本论文研究了×××,对×××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对策建议,为×××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模式(借鉴、参考)  2、研究现状  研究现状部分介绍目前你论文研究的内容已经有哪些人进行了相关的研究,并取得了怎样的成果,通常这一部分也可以套用这样的模式:  本论文研究的内容国内外学者已经进行了大量研究(或本论文研究内容内外开展的研究不多,主要集中在:)×××专家通过×××认为(提出了)××××;×××专家通过×××认为(提出了)××××;×××专家通过×××认为(提出了)××××  3、论文提纲  论文提纲是开题报告的重点内容,在这里显示了你论文研究的初步思路  论文提纲要求具有严格的逻辑性,从头到尾要环环相扣在开题报告的论文提纲中需要标记你论文的章节结构,就如同教科书目录的章、节、目一般,不需要写出更详细的内容,这个章节结构就显示出你论文的思路(注意提纲中任何一级标题的字数不要超过20字)  提纲的写作没有固定的模式,本科论文要求比较低,不需要太多的理论和实证分析,所以一般按着提出问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三段式写作思路进行就行了提出问题(发现问题)是指通过对你研究内容的现状出发,寻找到不足的地方;分析问题就是你对你发现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和论述;解决问题就是在你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可行的改进意见  4、论文写作进度  本部分是对于论文写作时间安排的一个预期,估计在大致什么时间能够将论文完成到哪一阶段这一部分没有什么复杂的,合理安排论文进度进行了,注意论文初稿占用时间要相对长一些,以后修改稿日期间隔可以短一些  附:“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初探”开题报告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初探  一、选题意义  2005年,我国GDP的56%、社会销售额的59%、税收的46%、出口额的62%和就业的75%均是由中小企业创造或提供的然而,中小企业所获得的金融资源与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却是极不相称的并且这种情况越来越严重从直接融资渠道来看,中小企业不具备直接参与证券市场的条件;从间接融资渠道来看,中小企业破产风险大、经营不稳定等因素造成金融机构不愿放贷2005年,我国中小企业从外界融取的债务资金占全部资金总额的4%,较1998年的5%下降了5%然而,作为国民经济的总要组成部分,中小企业的发展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这里说明了中小企业的重要性,为下面说明选题意义提供铺垫)本论文通过对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的分析,提出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对策建议对我国中小企业顺利融通资金、迅速实现企业发展具有指导意义,也为我国完善金融服务,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借鉴(本文选题的意义被说明,中小企业重要,但融资成问题)  二、研究现状  注:这里面加有下划线部分是我的说明,你的开题报告中不需要有  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碰到的最大问题是中小企业和金融市场之间、金融中介之间存在着信息收集、分析和传播方面的障碍由于存在信息方面的障碍,中小企业在金融市场上融资有规模不经济问题,在债务市场上融资会面临着信贷配给问题国外学术界对于信贷配给的生成机制有着各种理论解释,其中斯蒂格利茨和韦斯(Stiglitz & Weiss,1981)等人以信贷市场信息不对称为基础所建立的理论模型最具影响力惠特(Whette,1983)信贷配给模型拓展了斯蒂格利茨等人关于借款人为风险厌恶的条件下信贷配给机制的理论而贝斯特的论文进一步讨论了抵押品在信贷配给中的作用  现代经济相对企业融资结构的研究,是与莫迪利亚尼和米勒在1958年提出的M-M定理20世纪80年代以来,非对称信息理论在企业融资结构的研究中得到广泛的应用,非对称信息理论认为,在金融市场的交易中,信息不对称将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机会主义行为,从而产生高昂的交易成本和仅靠竞争性价格无法使市场出清的市场失效在各种以非对称信息为条件来研究企业融资结构的理论中,影响最大的是“融资顺序论”(Pecking order theory )  目前国内对中小企业融资的约束的研究,大多是从某个侧面探讨中小型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有关学者认为,中小企业资金短缺的成因可概括为:企业自身经营状况差、资金积累不足政府支持力度不够、金融体系不健全,资本市场发育不完善等而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一直的观点是:对中小企业融资进行政策指导和协调,为中小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建立信用担保体系等争论之处主要在于是否建立民营中小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足之处在于没有从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的角度,把中小企业放在国家宏观经济的整体框架下,从构建完整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的视角,综合地、系统的研究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三、论文提纲  一、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特点及现状  这里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情况进行介绍,从而能够发现问题所在  (一)中小企业主要的融资渠道分析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主要成因分析  这里对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原因进行分析,并为解决提供思路  (一)企业内部因素  (二)企业外部因素  (三)基于经典经济理论的融资困境分析  三、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改善的对策建议  通过前面分析的结果提出解决措施  (一)加强中小企业自身建设  ——专门针对企业内部因素提出措施  (二)建立配套措施  ——专门针对企业外部因素提出措施  该论文的研究思路是首先从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出发,探索主要的融资渠道,从而发现问题,中小企业融资存在困难,进而进行分析,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种困境通过对中小企业自身和融资环境考察发现问题处在两个方面:一是中小企业自身经营问题,如破产几率高、经营不稳定、信用等级差、管理不科学等;二是外部环境对中小企业不利,如金融机构的态度、信息不对称和中介机构的缺乏等发现问题之后,如何解决呢,从经典经济理论出发,论文设计了一个解决问题的模式,之后在对策建议部分中,分别针对企业内部因素和企业外部因素两个方面提出改进的措施,而这些措施则来源于经典经济理论分析的结果  四、写作进度  25~01 论文初稿  01~01 论文二稿  01~15 论文定稿  论文进度安排合理,初稿使用了三个月,第一次修改使用一个月,第二次修改使用半个月,随着论文逐渐成型修改起来越来越容易,时间变短  二、论文写作  论文写作是开题报告的延续,要按照开题报告中拟定的写作思路和提纲开始进行深入的研究,并形成书面材料在论文写作过程中,最重要的是保持论文的逻辑性,作为经济学论文,注重的是经济分析,因此整个论文内容必须保证前后一致,思维连贯、环环相扣本部分针对三段式论文写作思路的要点进行说明,为论文写作提供一些可供借鉴的方法  1、提出(发现)问题部分  这一部分的标题通常可以为:×××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或×××的概念及在我国的实践)作为论文的第一部分,这里主要是介绍论文相关的背景并引出论文要讨论的问题  通常作为一件已经确定的事件、被普遍接受的概念和问题(如银行上市、证券监管、银行监管等)要在这一部分介绍一下目前发展的现状,并从现状中引出存在的问题,此时注重的是现状的描述,通过的描述引出存在的问题,这一部分对问题仅仅是引出,为下面分析问题做出铺垫,因此描绘要尽可能的少一些如果论文研究的问题是比较新颖的概念,或还没有出现的事物(如资产证券化等)要在这一部分介绍一下这些新事物的概念、特点、引入的意义,并通过同已有事物做出对比引出可能存在的问题  本部分的写作方法简单,不存在分析的内容,主要是将现有的情况做出介绍可以通过一些方法对论文进行润色:如以表格的形式将相关的数据列举出来增加论文内容的可信度和将探讨问题的重要性此外使用图形对新事物进行介绍,如通过操作顺序图说明资产证券化的过程等  2、分析问题部分  这一部分的标题可以为:×××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这一部分是论文的主体,针对第一部分提出的问题在这一部分中要详细的分析,它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一方面它衔接第一部分引出的问题并做出详细分析,另一方面它分析的结果将是第三部分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的根据,因此本部分可以说是论文最重要的部分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分析的不是问题在那里,而是造成问题的原因是什么例如“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初探”中分析的不是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本身,因为它已经是一个既定的事实,不用再分析时候真的存在融资困境,而是分析是什么原因造成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这些原因都是以后解决问题时的依据  在分析问题的过程中要注意到有理有据,所有的分析都是有理论根据或是有证据支持的,否则分析结果的可信度就值得怀疑由于真正的原因大多被表面现象所掩盖,我们很难从复杂的事物中把真实原因找到,所以需要借助一些经济学的分析方法这些分析方法在学习课程中已经都学习过了,这里对一些经常使用的方法进行简单介绍,帮助大家做好问题分析  (1)理论分析  理论分析就是根据学过的一些经典的经济学理论对现存的问题进行分析比如根据某种理论的内容论文研究的内容要想做到某种程度就必须具备什么样的条件,而目前的现状是还没有达到它的要求,这就需要对这些没有达到要求的部分进行改进(例如分析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外部环境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就可以使用金融市场学中学过的效率市场假说,当达到有效市场的时候,信息就会充分流动,信息不对称问题就会消失由此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就是提高市场效率,而效率市场理论提供了提高市场效率并最终达到有效市场的基本条件:市场上存有大量证券、可以卖空、交易过程中没有成本而现在无法做到这一点,为增加市场效率,就应当从这些方面努力这样,通过学习过的基本理论找到了解决问题的途径);也可以使用这些经济学理论作为根据,对现存问题进行分析(比如对证券投资风险的分析,可以采用马克维茨的均值——方差模型或者夏普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  (2)对比分析  对比分析是指通过相似的事物之间进行对比,寻找研究事物差距的一种分析方法由于本科论文都是应用研究,研究的都是现实中存在的事物这些事物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发展的进度是不同的,因此可以通过对比已经成型的事物来分析我们刚刚兴起中存在的问题如研究亚洲货币一体化,虽然我们还没有完全实施,但已经有了欧元作为先例,因此可以通过对比欧元形成的过程及条件来研究亚洲货币形成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在分析时候可以一个这样的分析  欧元在实施中所处的环境 亚洲目前的环境  条件1  条件2 所有条件中不具备的就是我们问题所在,就应当从这些条件入手解决问题  (3)趋势分析  趋势分析是通过研究数据变动的趋势发现问题的一种分析方法有时研究的内容变动情况可以成为重要的分析证据,因此可以考虑做出趋势分析,看一下未来研究内容变动的趋势如何通常做趋势分析可以使用简单的一元线性回归,也可以使用移动平均例如分析我国居民储蓄高增长问题的分析中,通过银行历年来存贷款数据的变化就可以得到储蓄过高的一个重要不利影响,我国银行存款资金利用率太低,存款余额占贷款余额的比例不断增加  年份 储蓄存  款余额 各项贷  款余额 存/贷  (%) 年份 储蓄存  款余额 各项贷  款余额 存/贷  (%)  1997 8 1 8 2002 1 9 8  1998 0 1 7 2003 3 2 6  1999 8 3 6 2004 4 8 1  2000 4 1 7 2005 0 4 4  2001 4 7 7 2006 0 3 7  (4)相关分析  有时论文研究的内容不能直接进行分析, 或者直接分析有些困难,因此可以做相关分析,通过研究一个可以直接考察的内容来间接考察论文研究的内容简单的相关分析包括做一元线性回归,或者是统计学中的相关系数比如在做储蓄——投资转化的效率问题的研究,就可以通过相关分析看一下储蓄的增长和投资增长是否具有很大的关联性  (5)模型分析  模型分析是指通过建立数学模型来寻找问题所在或解决问题的坐在由于本科论文并不要求具有很大的原创性,因此在分析问题可以借鉴以前学过的一些模型对问题进行分析例如在分析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问题上,可以参考MM理论中阐述了一个有关公司投资和融资的定理  假设企业投资的收益率为 ,而在风险等级为k的情况下社会预期收益率为 ,因此只有当 的时候,公司的投资才会发生  又假设企业以通过发行债务的方式为新项目融通资金,投资项目开始前,X为预期收益,D为债务,企业得市场价值为   可以有企业的市场价值:  普通股的市场价值为:  以债务融资(I)进行投资后,企业市场价值变为 ,可以有:  普通股的市场价值变为  (1)  公式(1)说明了两个问题:第一,只有在 的情况下企业才会去筹集资金并进行投资,而此时满足 ,即企业的真实投资收益率大于社会预期收益率第二,企业是否能够获得融资I,关键是 的情况能否为投资者所知,即要不存在信息不对称所以在解决问题的时候就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中小企业自身建设,使得 成为一种真实情况;而是提高市场效率,使得 为外界所知这就需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宏观调控,按照效率市场假设的要求逐步提高市场效率;二是在低效率的市场上通过加强中介机构的作用起到促进信息对称的作用如信用平级机构,贷款担保机构  3、解决问题部分  这一部分的标题可以为:××××的对策建议  解决问题是论文的最后一部分,它通过前面对存在问题的详细分析,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改进的措施建议理论上,在第二部分中你论文分析的问题有几个,在提出解决的时候就应用你分析的结果提出几个改进的建议,他们是一一对应的对策建议的提出是没有限定的,只要能够将提出的问题很好的解决,通过法律上、经济上还是政策上的方法都是可以的  在某些论文中,也可以这一部分作为论文的重点,前面的问题分析简单进行,这主要是针对一些比较常见的问题,造成问题的原因早已被众人所知,只是解决起来比较困难,比如我国银行的不良贷款问题对于这一类问题再着重进行分析已经没有意义啦,所以论文重点就在于如何解决当论文重点在解决问题部分时,前面说的各种分析方法在这里都可以使用  对于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那一部分作为重点没有固定模式,完全要看论文内容的需要自己决定但一般都是以分析问题为重点,这也是比较容易写的一种方式当问题原因早已明了的时候我们采用解决问题作为重点,但这样的写作难度比较大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论文中作者的观点主要就集中在这一部分,在经济学的论文中提出观点的正误并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合理,你所提出任观点都要能够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和解释  三、论文资料  在论文写作过程中,大家肯定要参考一些资料,有的可能还需要一些数据这里给大家介绍一些比较容易获得的资料及数据来源  1、CNKI  它包括:中国优秀期刊数据库、中国博硕士论文数据库等,在这里我们可以找到很多现成的文章资料我们所研究的论文内容在这里都可以找到,这些论文及文章都可以作为参考内容我校图书馆已经购买了该图书馆的使用权,登陆我校图书馆就可以查看,记住只能在学校内部上网使用(它限制IP),但可以下载此外查看该网站的文章需要专门软件,要使用Cajviewer或Adobe 此外我校图书馆还购买了很多其它数字资源,都可以进行利用,这里不特别说明了  2、政府及金融机构门户网站  由于我们的论文大都是金融学的内容,所有到一些政府及金融机构的门户网站都可以找到比较常用的包括:  国家统计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  各个地方政府的门户网站  并且在这些门户网站也会有他们内部的人员撰写的一些论文,这些论文可以供我们参考通常这些论文的好处在于由于他们占有数据资料比较齐全,分析也集中在这些方面,对于我们占有数据较少的人来说,这些数据都是非常有用的  3、书店、学校图书馆  没说的,相关的书籍文献是最重要的,不可缺少

论证据裁判原则 [摘 要]证据裁判原则是目前为大多数国家所认可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则,是法治与理性对刑事裁判的必然要求。由于对作为证据裁判结果的事实以及作为证据裁判依据的证据理解和要求不同,各国形成了不同的证据裁判制度。而证据裁判原则在我国尚未得到应有的法律保障。为此,须对裁判事实的内涵和裁判证据的要求进行重新定位,并在观念和制度两个层面上进行相应改革,以完善我国证据裁判制度。 [关键词]证据裁判;裁判事实;诉因制度;裁判证据 证据裁判指裁判者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根据一定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能认定事实。证据裁判是人类从非理性裁判走向理性裁判的一个重要标志,并且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时至今日,证据裁判原则已经在绝大多数国家的司法中获得了普遍的意义。但是,在不同的证据制度和不同的诉讼理念下,证据裁判的内涵并不完全相同,其中由于对作为证据裁判结果的事实以及作为证据裁判依据的证据理解和要求不同,从而形成了内容各异的证据裁判制度。 一、作为证据裁判结果的事实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裁判事实的问题上存在着较大区别。虽然基于控审分离的基本理念,两大法系都认可诉审同一原则,但两大法系对“同一”的理解并不相同。英美法系奉行严格的法律事实同一性原则,即诉审同一不仅仅是指事实的同一,而且包括对事实的法律评价即罪名的同一,法官审判的事实和罪名均应受起诉指控的限制。英美法系对诉审罪名同一的强调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体现了法官对控方处分权的尊重;另一方面则是基于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需要。法律事实同一性原则构成了英美法系诉因制度的理论基础,根据诉因制度,检察官在起诉时,不仅要在起诉书中记载公诉事实,而且应明示诉因。所谓诉因,即诉讼请求原因,也称为起诉的理由,它指的是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事实,也即构成要件化的事实。诉因制度具有两项基本功能:确定审判对象与设定防御对象。根据诉因制度,裁判事实必须与控方提出指控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同一,因此,法院不能改变指控罪名,否则便改变了控方指控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但这一点并不是绝对的,基于诉因制度的重点在于保障被告方的辩护权,因此,英美法系允许裁判者在不妨碍辩护权行使的基础上,改变指控罪名,但只能是缩小认定包容性犯罪。如《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31条C项(减轻罪行的定罪裁决)规定:“被告人可以被确定犯有包容于被控罪行之中的某项罪行,或者被确定意图实施被控罪行或者实施必然包容在被控罪行之中的某项罪行,如果意图构成犯罪的话。” 大

证据分类,不同证据的特点,不同证据的证明力,证据链的双逻辑特征,证据形成立体逻辑,产生确证。

证据学论文的异同怎么写

刑事证据运用中的认识误区证据是诉讼的灵魂和核心,在某种意义上,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就是一个发现、收集、固定保全、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然而,在这个“证据流程”中存在许多认识误区需予澄清,否则将会影响到案件的正确处理。  被告人口供是“证据之王”  所谓被告人口供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有人认为被告人口供是“证据之王”,是最有价值和证明力最强的证据,因而在办案中千方百计地获取口供,而一旦获得了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就万事大吉,忽视相应证据的提取。不可否认,经查证属实的被告人口供能够详细、具体地反映犯罪的动机、目的和犯罪的时间、地点、行为、结果等,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被告人口供往往存在虚假可能性。因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翻供是“不老实”的表现  所谓翻供是指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推翻其以前所作的供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翻供现象明显增多。对于这些翻供尤其是被告人推翻以前所作的有罪供述,我们不能一概认为是被告人拒不认罪,而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有的被告人翻供的确是为了逃避罪责,但也有被告人以前因记忆错误或受刑讯逼供,现在将假的供述翻成真的,所以不能一概而论,更不能认为只要被告人翻供就是“不老实”。那种认为被告人翻供就是抗拒法律的思想实质是有罪推定的思想。  司法人员的职责仅限于收集有罪证据,收集无罪证据是律师的事  有人认为,侦查机关的职责仅限于收集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至于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则是律师的事了。这是极其错误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安、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肩负着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两大任务,他们不是一方当事人,不能仅仅追求打击犯罪的目的,更不能为了胜诉而不择手段。由其性质决定,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检察机关、对于不管是有利于被告人还是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都要收集,同时这也是公安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所谓“偏听则暗,兼听则明”。  物证、书证可以随意替代  司法实践中,对于同一物品文件有时会出现原物、原件、复制品、复印件等不同的表现形式。对于这些不同的表现形式,有人认为物证、书证是可以随意替代的,因而在办案中不注意对原物、原件的收集、固定和保存,造成原物、原件的丢失,有的甚至图省事干脆拿替代品代替原始的物证、书证。这是错误的。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收集证据应尽可能忠实原物原件,保持证据的本来面貌,做到“原汁原味”。即使在特殊情况下,原物、原件不能获得而不得不采用复印件、复制品等替代时,也应遵守法定的条件,以保证这些复制品、复印件的真实性。  鉴定结论是“科学证据”,无需审查即可直接采纳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经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运用自己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结论性意见。由于鉴定结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依照科学原理所作出的,有人便认为其真实性无可怀疑,无需审查即可直接予以采纳。其实,任何证据都无预定的证明力,如同其他证据一样,鉴定结论因主客观的原因也有发生错误的可能,如鉴定设备是否先进、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送检材料是否充分、鉴定人的业务水平、鉴定过程是否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等等,都会影响到鉴定结论的正确性。此外,据以作出鉴定的科学原理还有一个准确率的问题,即使是目前认为可靠性极高的DNA检测也不能保证百分之百的准确,也存在发生误差的可能。因此对于鉴定结论应当先予审查才能采纳。  法院庭外调查的证据无需经过质证,可予直接采纳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官有时为了查明案情依法进行一些必要的庭外调查。对于法官庭外调查所得的证据,有人认为因它是由在审判程序中处于居中裁断的第三者-法官所获取的,一般比较客观真实,因而无需经过控辩双方质证即可直接采纳,这是错误的。先予质证是庭审认证的前提条件,任何证据都必须经当庭出示,并经控辩双方质证后才能被采纳,法官依职权调查所得的证据也不例外。之所以如此,一者法官调查所得的证据因主客观原因也可能发生错误,二者证据经控辩双方交叉质证,也是程序公正的一种重要体现。

现在这个不是百度下就可以搞到来吗?没有的话就搜索律伴在那上面找下就会有。

试论《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对于上述两项义务,有的著作认为是“附随义务”,对此,我有不同观点。我认为此两项义务是法条明确规定的,属法定义务或法定程序,而不是附随义务。只要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就应符合法定的条件或程序,履行法定义务。三、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传统上的不安抗辩权只是一时性的抗辩权,只是“抗辩”,产生中止履行的效力,即只是暂时停止履行或延期履行,不消灭履行义务。但仅仅中止履行并没有真正解决双方因法定情形出现而产生的矛盾。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不安抗辩权行使将产生两种效力,即中止履行和解除合同。这也是《合同法》对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与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结合。 (一)、中止合同履行的效力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权力的行为,又是合法行为,应当先履行方不履行债务或迟延履行在此并不构成违约。中止履行,是暂时停止履行或延期履行的意思,不同于合同的解除,其目的不在于使合同关系消灭,而是维持合同关系,等待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 2、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恢复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适当担保,先履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后履行方的履行能力恢复,即法定的四种情形好转,已能满足履行义务的要求,或者提供了担保,如提供了保证人,用财产作了抵押或质押,则不安抗辩权消灭,先履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提供了适当的担保是消灭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先履行方中止履行合同的基础消失。此时,充分体现了不安抗辩权一时抗辩权的性质。原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因先履行方合法行使了不安抗辩权而应相应顺延,或由双方重新确定新的履行期限。 (二)、解除合同的效力 如果合理期限届满,后履行方的履行能力没有恢复,也没有提供适当的担保,则先履行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解除权是合同成立生效后由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不需要对方同意,只要有约定或直接根据法律规定即可。《合同法》在此就给予了先履行方解除权。《合同法》关于先履行方解除权的规定是传统不安抗辩权制度中所没有的,这显然是吸收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中的做法,应该说是对不安抗辩权制度的重大发展。四、《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与传统不安抗辩权及预期违约制度的比较 《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是承继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同时,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并结合我国国情,对传统不安抗辩权的不足加以了改进,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 (一)、与传统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的比较 传统上的不安抗辩权,是指订立合同以后,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恶化,先履行一方可以要求对方立即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在此之前,可以不履行自己的债务。如《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都有相应的规定。我国的法律属大陆法系,但《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与法、德等国的规定不尽相同。 1、成立条件上看,按照传统规定,发生不安抗辩权应具备两项条件:一是合同成立后后履行一方的财产状况恶化;二是财产的显著减少可能造成后履行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合同法》规定了发生不安抗辩权的四种情形,即(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从此规定上看,成立的条件不仅仅是对财产状况的恶化,而且包括其他条件,要比传统的规定更宽。在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下,更有利于保护先履行方的利益。尤其是把商业信誉的丧失作为判断相对人失去履行能力的标准,充分体现了诚实信用的立法原则。 2、传统上的不安抗辩权不需要提出确切证据,允许先履行方较低限度的主观上的判断。而《合同法》规定必须提供“确切证据”证明。 3、传统上只规定了可以拒绝自己的给付,但对于后履行一方不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时,先履行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没有规定,不安抗辩权只有抗辩的性质。而《合同法》规定了解除合同的具体条件,即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与预期违约制度的比较 在《合同法》中,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相似的是预期违约,即第108条的规定。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的预期违约与默示的预期违约。明示的预期违约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或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地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默示的预期违约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或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系的一项传统制度。在预期违约中,当事人并没有实际违约行为,但其行为已表明他已置合同于不顾,意图消灭有效的合同关系。预期违约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而不象实际违约那样表现为现实的违反义务。实际上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非现实的债权。《合同法》在规定了不安抗辩权的同时,又在第108条规定了预期违约,即“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特别是默示的预期违约极为相似,有人认为是法律条文的重合。但我个人认为,其二者还是有区别的。预期违约的适用不存在前提条件,即不以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有先后顺序为条件。这就可以保护那些应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如果该当事人发现对方不能履行时,可解除合同,而不必等待对方实际违约。这样显然可以减少其风险和损失。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仅为依约为先履行一方,而预期违约制度则平等地赋予合同双方救济权,从而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秩序。《合同法》既规定不安抗辩权又规定预期违约制度,也有拾遗补缺,将一切预期的违约行为都纳入到法律规范中,以维护市场秩序的初衷。五、《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的不足 (一)、举证责任过重 与英美法系的默示预期违约制度和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允许有较低限度的主观判断不同,《合同法》对举证责任的要求相当严格。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有确切证据”,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行使不安抗辩权一方负举证责任是应该的,但即使在市场规则较完善的国家,要取得“确切证据”也非易事,更何况目前我国法制环境还不完善,要掌握“确切证据”相当困难,需付出大量人力和物力。此虽可避免权利被滥用,却将大大增加当事人的行使成本。证据的“确切”程度也不明确,怎样才算“确切证据”?这将出现你提出证据,对方会反驳证据不确切,造成扯皮局面。因此,有必要在要求先履行方负举证责任的同时,要求后履行方负一定的反证责任,以减少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成本。 (二)、“适当担保”含义不清 当后履行一方提供了“适当担保”后,先履行方应恢复履行。但“适当担保”的“适当”程度法律没有做出规定,怎样才算“适当”?应以谁的标准为准?在后履行方提供其认为是“适当”的担保后,先履行方可以担保不适当为由拒绝履行其义务,从而造成后履行方的损失。因此应当对“适当担保”做出明确的解释。 (三)、“合理期限”不明确 当后履行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方可解除合同。那么多长时间才算“合理期限”?是由双方约定还是法律规定?在实践中较难操作。因此应借鉴英美法系中的有关规定,由司法解释根据我国国情做出确定为宜。 综上所述,《合同法》将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预期制度有机结合,形成了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极大丰富了我国民法理论,使现实中许多问题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尤其是对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法律救济措施的规定,使实践中更易操作,对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将起到积极作用。对于存在的一些问题,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和庭审实践共同加以解决。

证据学论文的异同怎么写的

现在这个不是百度下就可以搞到来吗?没有的话就搜索律伴在那上面找下就会有。

信息时代变革的节奏是前所未有的,信息的存在与取得方式的飞跃使证据学研究乃至证据立法面临诸多考验。在 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种以新的形态出现的证据形式在证据法律实践与理论研究中的有识之士定义为电子证据。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普及,电子商贸活动和其他许多基于网络的人际交往大量出现,电子文件已经成为传递信息、记录事实的重要载体。在这些方面一旦发生纠纷或案件,相关的电子文件就成为重要的证据。电子证据(Digital Evidence)就是被作为证据研究的、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电子数据。“电子证据”(Digital Evidence)定义为:“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存储卡、手机等各种电子设备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这个定义表述了“电子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①数字化的存在形式;②不固定依附特定的载体;③可以多次原样复制。“电子证据”可以分为:1)字处理文件:通过文字处理系统形成的文件,由文字、标点、表格、各种符号或其他编码文本组成。不同类型的文字处理软件生成的文件不能兼容(如Word和WPS),使用不同代码规则形成的文件也不能直接读取。所有这些软件、系统、代码连同文本内容一起,构成了字处理文件的基本要素。2)图形处理文件:由计算机专门的软件系统辅助设计或辅助制造的图形数据,通过图形人们可以直观地了解非连续性数据间的关系,使得复杂的信息变得生动明晰。3)数据库文件:由若干原始数据记录所组成的文件。数据库系统的功能是输入和存储数据、查询记录以及按照指令输出结果,它具有很高的信息价值,但只有经过整理汇总之后,才具有实际的用途和价值。4)程序文件:计算机进行人机交流的工具,软件就是由若干个程序文件组成的。5)影、音、像文件:即通常所说的“多媒体”文件,通常经过扫描识别、视频捕捉、音频录入等综合编辑而成。信息技术的发展,使文件趋向形式的多元化,往往在一种文件形式中又包含其他文件形式的链接功能,这就是超文本或复合文本文件。复合文本文件通过作者定义的链接,使读者可以在各种软件形成的文件交叉路径之间浏览。当这些电子文件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时就是电子证据,例如在电子商务中的电子合同、电子提单、电子保险单、电子发票等;电子证据的证据形式还包括电子文章、电子邮件、光盘、网页、域名等。

刑事证据运用中的认识误区证据是诉讼的灵魂和核心,在某种意义上,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就是一个发现、收集、固定保全、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然而,在这个“证据流程”中存在许多认识误区需予澄清,否则将会影响到案件的正确处理。  被告人口供是“证据之王”  所谓被告人口供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有人认为被告人口供是“证据之王”,是最有价值和证明力最强的证据,因而在办案中千方百计地获取口供,而一旦获得了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就万事大吉,忽视相应证据的提取。不可否认,经查证属实的被告人口供能够详细、具体地反映犯罪的动机、目的和犯罪的时间、地点、行为、结果等,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被告人口供往往存在虚假可能性。因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翻供是“不老实”的表现  所谓翻供是指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推翻其以前所作的供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翻供现象明显增多。对于这些翻供尤其是被告人推翻以前所作的有罪供述,我们不能一概认为是被告人拒不认罪,而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有的被告人翻供的确是为了逃避罪责,但也有被告人以前因记忆错误或受刑讯逼供,现在将假的供述翻成真的,所以不能一概而论,更不能认为只要被告人翻供就是“不老实”。那种认为被告人翻供就是抗拒法律的思想实质是有罪推定的思想。  司法人员的职责仅限于收集有罪证据,收集无罪证据是律师的事  有人认为,侦查机关的职责仅限于收集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至于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则是律师的事了。这是极其错误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安、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肩负着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两大任务,他们不是一方当事人,不能仅仅追求打击犯罪的目的,更不能为了胜诉而不择手段。由其性质决定,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检察机关、对于不管是有利于被告人还是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都要收集,同时这也是公安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所谓“偏听则暗,兼听则明”。  物证、书证可以随意替代  司法实践中,对于同一物品文件有时会出现原物、原件、复制品、复印件等不同的表现形式。对于这些不同的表现形式,有人认为物证、书证是可以随意替代的,因而在办案中不注意对原物、原件的收集、固定和保存,造成原物、原件的丢失,有的甚至图省事干脆拿替代品代替原始的物证、书证。这是错误的。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收集证据应尽可能忠实原物原件,保持证据的本来面貌,做到“原汁原味”。即使在特殊情况下,原物、原件不能获得而不得不采用复印件、复制品等替代时,也应遵守法定的条件,以保证这些复制品、复印件的真实性。  鉴定结论是“科学证据”,无需审查即可直接采纳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经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运用自己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结论性意见。由于鉴定结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依照科学原理所作出的,有人便认为其真实性无可怀疑,无需审查即可直接予以采纳。其实,任何证据都无预定的证明力,如同其他证据一样,鉴定结论因主客观的原因也有发生错误的可能,如鉴定设备是否先进、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送检材料是否充分、鉴定人的业务水平、鉴定过程是否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等等,都会影响到鉴定结论的正确性。此外,据以作出鉴定的科学原理还有一个准确率的问题,即使是目前认为可靠性极高的DNA检测也不能保证百分之百的准确,也存在发生误差的可能。因此对于鉴定结论应当先予审查才能采纳。  法院庭外调查的证据无需经过质证,可予直接采纳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官有时为了查明案情依法进行一些必要的庭外调查。对于法官庭外调查所得的证据,有人认为因它是由在审判程序中处于居中裁断的第三者-法官所获取的,一般比较客观真实,因而无需经过控辩双方质证即可直接采纳,这是错误的。先予质证是庭审认证的前提条件,任何证据都必须经当庭出示,并经控辩双方质证后才能被采纳,法官依职权调查所得的证据也不例外。之所以如此,一者法官调查所得的证据因主客观原因也可能发生错误,二者证据经控辩双方交叉质证,也是程序公正的一种重要体现。

证据学论文的异同之处有哪些

刑事证据运用中的认识误区证据是诉讼的灵魂和核心,在某种意义上,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就是一个发现、收集、固定保全、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然而,在这个“证据流程”中存在许多认识误区需予澄清,否则将会影响到案件的正确处理。  被告人口供是“证据之王”  所谓被告人口供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有人认为被告人口供是“证据之王”,是最有价值和证明力最强的证据,因而在办案中千方百计地获取口供,而一旦获得了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就万事大吉,忽视相应证据的提取。不可否认,经查证属实的被告人口供能够详细、具体地反映犯罪的动机、目的和犯罪的时间、地点、行为、结果等,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被告人口供往往存在虚假可能性。因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翻供是“不老实”的表现  所谓翻供是指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推翻其以前所作的供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翻供现象明显增多。对于这些翻供尤其是被告人推翻以前所作的有罪供述,我们不能一概认为是被告人拒不认罪,而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有的被告人翻供的确是为了逃避罪责,但也有被告人以前因记忆错误或受刑讯逼供,现在将假的供述翻成真的,所以不能一概而论,更不能认为只要被告人翻供就是“不老实”。那种认为被告人翻供就是抗拒法律的思想实质是有罪推定的思想。  司法人员的职责仅限于收集有罪证据,收集无罪证据是律师的事  有人认为,侦查机关的职责仅限于收集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至于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则是律师的事了。这是极其错误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安、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肩负着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两大任务,他们不是一方当事人,不能仅仅追求打击犯罪的目的,更不能为了胜诉而不择手段。由其性质决定,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检察机关、对于不管是有利于被告人还是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都要收集,同时这也是公安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所谓“偏听则暗,兼听则明”。  物证、书证可以随意替代  司法实践中,对于同一物品文件有时会出现原物、原件、复制品、复印件等不同的表现形式。对于这些不同的表现形式,有人认为物证、书证是可以随意替代的,因而在办案中不注意对原物、原件的收集、固定和保存,造成原物、原件的丢失,有的甚至图省事干脆拿替代品代替原始的物证、书证。这是错误的。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收集证据应尽可能忠实原物原件,保持证据的本来面貌,做到“原汁原味”。即使在特殊情况下,原物、原件不能获得而不得不采用复印件、复制品等替代时,也应遵守法定的条件,以保证这些复制品、复印件的真实性。  鉴定结论是“科学证据”,无需审查即可直接采纳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经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运用自己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结论性意见。由于鉴定结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依照科学原理所作出的,有人便认为其真实性无可怀疑,无需审查即可直接予以采纳。其实,任何证据都无预定的证明力,如同其他证据一样,鉴定结论因主客观的原因也有发生错误的可能,如鉴定设备是否先进、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送检材料是否充分、鉴定人的业务水平、鉴定过程是否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等等,都会影响到鉴定结论的正确性。此外,据以作出鉴定的科学原理还有一个准确率的问题,即使是目前认为可靠性极高的DNA检测也不能保证百分之百的准确,也存在发生误差的可能。因此对于鉴定结论应当先予审查才能采纳。  法院庭外调查的证据无需经过质证,可予直接采纳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官有时为了查明案情依法进行一些必要的庭外调查。对于法官庭外调查所得的证据,有人认为因它是由在审判程序中处于居中裁断的第三者-法官所获取的,一般比较客观真实,因而无需经过控辩双方质证即可直接采纳,这是错误的。先予质证是庭审认证的前提条件,任何证据都必须经当庭出示,并经控辩双方质证后才能被采纳,法官依职权调查所得的证据也不例外。之所以如此,一者法官调查所得的证据因主客观原因也可能发生错误,二者证据经控辩双方交叉质证,也是程序公正的一种重要体现。

证据种类是根据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在法律上对证据所进行的分类,而证据分类是对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各法定证据种类,从不同角度,按照不同标准,在理论上将其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类型。证据分类与证据种类都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对诉讼证据进行的类型化划分,都属于证据划分方法,但两者的立法原意不同,在理解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两者的性质存在着不同。证据种类是诉讼法对证据所作的法定分类,明确限定了诉讼证据的法定表现形式,不具备这些法定形式的不能作为定案根据。证据种类是证据立法的分类,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证据分类属于学理解释,只具有理论指导作用,而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2.划分的依据不同。法定的证据种类由诉讼法明确规定,以证据的存在及其表现形式为划分依据,而证据的分类可因研究主体,研究目的等划分依据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类型。

1 论文写作与学术规范 一、什么样的论文是高质量论文? 经济学研究的主要目的是解释现实、解决问题,创造新的理论。一篇论文,只要达到这里的三个目的之一,就是一篇基本合格的论文。那么,什么是好论文呢? 我们常听到人们说,“这篇论文,见解观点新颖,是一篇好论文”!在这里,评价论文的人如果不是该论文领域的专家,那么,该论文就不一定是一篇高质量论文。即使是评价人是一位该论文研究领域的专家,但论文里没有最新研究文献述评,并且评价人也不了解这一情况,那么,该论文也未必是一篇好论文。显然,论文里是否含有文献评论是衡量论文质量高低的一个重要因素。 要了解论文的质量,就需要具备有关论文的理论知识。我们知道,学术论文是用来表述学术研究成果的一种议论文体。论文与其他文体如记叙文、抒情文的区别在“论”,即论述、论证,以及论说。论文的种类,以其是否具有学术性为标准,可以分为:学术论文与非学术论文。非学术论文,指一般报刊杂志上的论文,例如:社论、评论、短论、时评、评论员文章等。学术论文,包括学术报刊上的学术论文、专题研究论文(长篇专题研究论文即所谓专著)、学位论文,是用来表述科学研究成果的文体。 学术论文可分为:一般学术论文;专门学术论文。一般学术论文指学术刊物上的学术论文,一般篇幅较短。专门学术论文,包括长篇专题研究论文、硕士学位论文,以及博士学位论文。专门研究性学术论文的写作过程即是学术研究过程。文本研究的过程,也就是写作论文的过程,分析事实、研究问题、写作论文,是同时的,不可截然区分。因此,专门研究性学术论文的写作过程,即是学术研究过程。论文是学术研究的产品。研究所得到的结论即学术见解,只是到了论文写作完成之时,亦即学术研究过程终结之时,才最终形成。 非学术论文和一般学术论文则不同,基本学术见解早就存在,下笔之时,主题思想已经存在,俗话说已有“成竹在胸”。非学术论文的写作过程,不是研究过程,而是表达过程。其中,进行论证、论述和论说,只是为了表述已经存在的主题思想和基本见解。研究性学术论文当然也有论证、论述、论说,主要是为了研究,为了得出研究结论,即形成基本见解。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是典型的学术论文。它一般含有七个要素: 1、选题 2、资料 3、结构 4、方法 5、见解 6、文风 7、社会责任 严格说来,具备这七个要素的论文,才是合格论文。高质量论文,主要是对论文的学术价值要求较高。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笼统地说,论文见解新颖,就是好论文。这不仅因为评价者的知识背景不同会对论文见解新颖和正确与否提出不同看法,更重要的是,论文研究的结论是论文研究过程的一个结果,这个结果的优劣标准不是“见解是否新颖”,而是是否解释了现实、解决了问题,或者建立了新的理论。 在现实的教学和研究中,教授们是如何评价硕士/博士的毕业论文呢? 我查阅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生教学研究制度,以及北京大学、天津大学、重庆大学和武汉大学等知名大学的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写作要求,结合我们中国海洋大学的情况,现将学位论文的质量要求和评分标准(采用百分制)整理如下: 1,选题、题目和摘要表述,占10分 高质量的选题,表明作者发现了该学科领域里的一个关键性的、或者极为重要的问题。题目则是对选题的提炼和精准表达。论文摘要是整篇论文的缩写,它反映作者的学术研究能力和功底。所谓论文的缩写,就是论文从第一章到最后一章,每一章内容都能够从摘要里看到。现在,常见的错误是把摘要当作论文第一章的缩写。高质量的选题,应是能够高效率解决或解释现实重大问题,具有普遍适用性,以及理论上的突破性、前瞻性和一一贯通性方面的选题,当然,选题的确定,应与作者的研究能力相适合。 当然,此部分的评分对象,还包括:硕士/博士论文的版权和参考资料的引用声明、封面、目录、谢辞、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图及表目录等。 2,绪论和文献评论,占15分 绪论又称引言、导论,研究者应在第一章的绪论或称引言中,讨论包括问题背景,选择本题目的原因、论文和实际管理工作的关系、研究的问题是什么,研究的重要性和目的。有时,也将研究假设或待答问题、名词及变项定义,以及研究范围和限制等,在引言中进行交待。在撰写绪论时,研究者可突显研究对增进学术知识和解决问题的贡献,从理论基础和实务效能两方面申明研究的功用、价值和预期成果。 文献评论,主要是向读者陈述:学术界或实业界对该选题研究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哪一些,学术界对该选题的最新研究进展、最前沿研究成果是什么?本文研究的问题与这些最新研究进展、最前沿研究成果有哪些关系,从而使读者了解本文所研究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性质,论文的起点和层次,以及论文所研究问题是专业的哪个理论领域,其理论基石/基础是什么,即研究问题的根基在那里。有人说,一篇论文是否属于质量上乘,首先看他的文献述评是否到位和精准。这是有道理的。 3,研究方法与设计,占20分 论文里对研究方法的描述,旨在告诉读者该论文是如何写出来的,具体采用了什么步骤、程序和技术工具,以表白本论文研究过程和研究结果的真实性。研究设计就是论文的总体思路设想和研究工作操作计划的安排,论文研究问题的理论假设通常在研究设计里陈述。 研究方法与设计的描述是学术论文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缺少这一部分,那么论文结论的真实性、严谨性就会受到质疑和损害,论文的学术价值就会下降。论文所用研究方法的先进程度如何,直接影响论文的质量和成本。研究方法可以是已有的大家通用的技术方法,也可以使自己发明的新的技术方法或工具。对研究方法的评价,不见要看论文对研究方法的阐述,还要查看研究方法在整个论文中的利用程度。 研究是有计划的和有系统的搜集、分析,以及解释资料,以获致可靠的解决问题的历程。写作时,要力求真实和详细,不可隐瞒或掩饰方法上的缺失、程序上的疏忽等。因此,作者在论文里应明确说明搜集事实资料的程序(包括时间、3 地点、方法、以及过程等),以使读者判定研究方法和程序的可行性,以及事实资料的有效性,从而增加研究结果的可信性、客观性与可靠性。 对于所用研究工具的说明,应重点说明测量工具的性质、内容,以及信度和效度。如果研究者使用现成的计量工具,则要描述该工具在研究文献中被应用的情形和成效,以及研究者选用的理由和好处。如该计量工具是研究者自己编制或发明的,则研究者要详细地说明编制或发明该研究工具的理论基础和发明经过。尤其要说明该研究工具的预试、与研究问题的联系和分析,以及建立信度和效度等过程等,以证实计量工具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4,整理资料,分析事实,进行原理的讨论,占30分 这是论文的核心部分。研究者须具体说明研究资料的统计方法和分析程序。在撰写程序上,要先交待研究发现,最好以研究的待答问题或研究假设为准,然后据以分析和讨论。资料分析要与事实相符,并有事实支持,推论不可过度概括。坦陈研究资料在解释上的限制,如有相互矛盾或不一致情形时,应明确区分事实与推论,并且能作适当的讨论和解释。 通常,“定量研究”方法Quantitative Analysis需应用统计方法处理资料。如要应用计算机套装统计程序时,须说明该程序的名称和征用的统计项目等,以及处理资料的方式(如 Sum,Mean, Maximum/ Minimum,Standard Deviation等)。图表的数据要清楚,不杂乱,一目了然。一个有建设性的图表能有效地压缩有关数据,让读者容易明了,相对于大堆的文字、论据更易被概括而表达中心思想。如要应用图表来辅助文字的描述,该表格和图形必须紧跟论文内容。标号系统应该符合章节的位置(例如:“图2:xxx资本与价值的关系”是指第三章的第二个图形),以便文中文字表达。 “定性研究”(Qualitative Analysis)则着重于内容描述,包括说话,写的字和可观察的行为等。搜集资料的主要方法是参与观察、报告、评论、访问、个案和搜集文件的资料,分析通常是以文字的形式,而非数字显示。 5,结论和建议,占20分 最后是提交结论与个人见解,这部分最能突显研究者的洞察能力、学术素养、写作技巧和客观的推理能力,这是全篇论文中最精彩的部份。结论应以研究结果和发现为基础,阐述主要观点、方案、对策、措施、做出具体建议,并直接回答研究问题。结论要审慎,而且有支持的证据。提示研究的实用意义、应用价值和具体可行性,以及须待改进的地方。撰写时要客观正确,表达要简明扼要,避免用无意义或无关的资料将文章拖长;亦须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口语化、使用难明的术语。不可过分概括或以主观偏见妄加推想,擅加阐述、引申、解释,掩盖了客观的事实。把握推论的范围,采取谨慎的态度,避免俗套或大而不当的结论。 6,整体内容的编排与论文格式,占5分 论文应能体现研究生的学习、研究成果,反映研究生的经济学水平,以及管理学专业知识的广度和深度;应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统一,实证研究和规范研究相一致。应注意整体结构合理、紧扣主题、观点明确、论据充分,层次清楚、段落分明,思路清晰。用辞简洁畅顺,表达清楚,全文一气呵成。要重视博士学位论文的格式,如目录、图表目录、附录、图像、表格、文字和标题,皆用正确的方法编排得当。正文中引用他人的文字(包括讲话)、数据或图表要用括号注明出处,论文末尾一定要列示参考文献。 硕士学位毕业论文的字数通常是2~3万字。博士学位毕业论文的主文字数4 在80000字左右(不包括封面、目录、附录、注释和参考文献等非主文部份)。按照我校硕士/博士论文评核表内容,学位论文格式规范,可用论文内容目录的列示加以描述。见以下目录。

相关百科

热门百科

首页
发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