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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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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桧与岳飞,莫须有证据,仅此而已。

最重要的公正,而且不要有贪念。

呼格案真凶死刑!赵志红,应该被大众验明正身才是,这种没有预期的判处死型,没有正大光明,实很难让人相信,它是不是真的死了,这就好比,sadam在美国到底是真死了,还是假死了,是一样的。---  : 把报案人当凶手的这种动机,实在太明显让人觉得有(可怀疑)问题了,更何况还没有直接证据。

根据事发时的媒体资料和呼和浩特市公、检、法三机关陆续发布的消息以及内蒙古高院发布的初步调查结果,该案出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1、刑讯逼供根据呼格吉勒图的笔录及朋友闫峰的陈述,呼在接受讯问期间,遭受到了警方的刑讯逼供,最开始呼格是不认罪的,“进展极不顺利”。后来,闫峰讯问结束之后听到呼格痛苦喊叫、看到他被铐在暖气管上、头戴着头盔,审讯很快便发生了根本性的扭转。呼格最终做出了认罪供述,“这供词是熬了48小时之后才获得的。”,足以见呼格是被逼做出有罪供述的。在公诉阶段,呼格进行了翻供,然而根据检察院的笔录,在讯问过程中不招供就不让上厕所,这是一种变相的刑讯逼供,使呼在生理和心理上达到了忍受的极限,不能不去说慌。任何公民的人身权利都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限制或者剥夺。警方对呼格的刑讯逼供不仅侵犯了其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且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心遭受种种痛苦,最后不得不承认强奸和杀人的虚有罪行,以换取片刻的自我保全。刑讯逼供,屈打成招,是导致错案冤案的主要原因。2、诱取证根据呼格在公诉阶段的笔录,公安局存在诱的行为,欺呼格受害人还活着并且指认他,并且对呼格说说完之后就可以回去了,在刑讯逼供和诱之下呼格进行了认罪的口述,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是明显违法的,不应作为认罪的证据。在理论界对诱取证的争议比较大,《公诉人》杂志曾就此举办了一次专题研讨,与会的何家弘教授、陈卫东教授赞成修改法律,改“严禁诱取证”为“限制诱取证”。卞建林教授则以“法律不排除宣示性规定、总括性规定”为由,主张保留原规定。我们现在看到的“修改后刑诉法”,仍保留了对“诱取证”的严禁。 笔者认为,从程序正义出发,“诱取证”理当成为侦查人员“最后的手段”,而不能成为取证的常规手段。在我国刑事程序实践存在着大量不符合法治的因素,刑诉逼供也不能做到完全禁止,立法对诱取证做了禁止性规定显然是不符合现实的。从应然角度来看,诱取证是有罪推定理念的产物,但是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通常会审查这种欺与引诱的必要性。首先,这种欺手段不能恶劣到使法院及社会大众产生“良心愤慨”;其次,这种欺手段也不能潜存使嫌犯作不实口供的危险。怎样的欺手段会被认定使法院及社会大众“良心愤慨”。比如,侦查人员假扮成牧师或律师来诱导嫌犯认罪,这样的讯问就会被认为违反了司法的良知及“正当程序”。 3、主观臆断从目前披露的案件调查思路来看,当时警方的办案思路完全是主观臆断,没有客观的事实依据,忽略了本案中的诸多疑点。 “马志明副局长和报案人简单地交谈了几句之后,他的心扉像打开了一扇窗户,心情豁然开朗了。 ”“王智局长的指示,极大地鼓舞了分局的同志们,在他们认真贯彻领导意图的情况下,审讯很快便发生了根本性的扭转。 ”这两句摘自当时《呼和浩特晚报》上一篇通讯文章,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办案人员受到根据“豁然开朗”的心情和主观臆断随意使得“审讯很快便发生了根本性的扭转”。正是警方的错误坚持,导致该案一错再错。不从实际出发,单凭主观臆断,容易得出错误结论甚至导致严重的后果。4、证据不足本案中,能够证明呼格是奸杀凶手的证据只有其手指甲里面的皮屑和他的口供。呼格报案后,警方将其指甲里的皮屑与受害人的血型进行比对,发现两者都是O型血,遂认定呼格就是呼格就是凶手。然而在中国O型血是第二大类血型,同时具有这种血型的人有很多,仅根据血型做为证据太过牵强。呼格吉勒图本人血型为A型,在呼格吉勒图指甲缝内附着物检出O型人血,与被害人血型相同。对于这类证据,只能否定而不能肯定,血型鉴定为种类物鉴定,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不能证实呼格吉勒图实施了犯罪行为。第二个就是呼格的笔录,上文已经从刑讯逼供和诱取证的角度来证明呼格口供的不真实,在2005年赵作海落网之后曾主动供述其对受害人奸杀的犯罪事实,其可信度和精确度比呼格的更高,且呼格的口供与案件事实存在不相符的内容,比如受害人的身高、发型等呼格都没有能精确的陈述下来,相反赵作海对这些反而更加的清楚,其供述更加符合案件事实,因此,呼格口供的真实性存在很大问题。再有现场的脚印没有提取,被害人身上掐痕的指纹印也没有提取,没有这些关键的证据可见办案人员工作的粗糙,责任心的不足,盲目追求破案率的心切。根据疑罪从无的精神,而不是有罪推定的逻辑,呼格应当被作出无罪推定,然而事实中却相反。5、责任心差 这个案件中,办案机关及其上级决策部门的责任心之差完全可以用“草菅人命”来评价。一是采证阶段,这本来是一起非常普通的凶杀案件,但因为警方的责任心差和司法理念的落后而造成了人间另外一桩悲剧。警方怀疑是呼格将受害人奸杀,最有力的证据就是提取受害人体内的精液分泌物,通过鉴定比对来确定呼格到底是不是凶手,并且96年那个年代完全掌握这种技术,公安局也有权限进行比对,但是警方均未进行鉴定;另外在侦查阶段,警方对被害人的尸检报告和呼格的笔录进行比对,在呼格吉勒图供述的犯罪手段与尸体检验报告不符的情况下,仍然认定呼格为杀人凶手,这有违司法规律。二是再审重启阶段,从05年赵作海落网供述到14年内蒙古高院做出再审决定,中间时隔9年,呼格家人不断申诉,这对呼格家人的伤害无疑比判呼格死刑更加沉重,为什么真凶现身正义却无法伸张?并且赵作海曾在狱中写过“偿命申请书”,检方对赵的公诉也未见这起血案,然而根据新华社记者汤计的陈述,在06年由政法委牵头组成了复查组,这说明政法委内部已经认定为这是一场冤案,但是却不肯认错,不肯纠错,也说明其中有领导的阻挠,高层的羁绊。另外,辩护律师申请呼和浩特中院阅览卷宗,法院始终阻拦最终也没有让律师阅卷,这不仅说明法院存在违法的行为,更能说明法院责任心不足,不愿面对其判错的案子。除了上述五个方面外,不得不考虑96年“从严、从重、从快”的“严打”的态势,严打之恐怖,严打对刚开始建立法制破坏之严重,不一而足。“严打”的主要对象,位列第一的就是杀人,流氓亦属重罪。呼格案在彼时彼地发生,想必当时那种“严打”态势会猛烈到什么程度。依法办案、证据、辩护、公正审判……用通俗的话说就是“差不多就行了”,拿到口供就是最大的胜利,口供是是所有证据之王。

公诉人期刊

《公诉人》杂志坚持正确的办刊方向,以宣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为己任。主题鲜明、编排有序、操作规范,有自身鲜明的风格和特色。刊物将本着“立足检察、面向社会、弘扬法制”的办刊宗旨,遵循“惩恶惩贪 聚集社会热点;论理论法 透视人间万象”的主题,从“公诉人”的角度反映整个检察工作,以“公诉人”的视角看社会。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从各个角度全面反映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业绩和成果。《公诉人》设置“公诉园地”、“以国家名义”、“公诉人手记”、“法庭内外”、“控辩双方”、“现在起诉”、“公诉动态”等栏目。栏目设置鲜明、有活力、有特色。《公诉人》必将成为广大读者的良师益友。

林森浩案件公诉意见书,全文如下:审判长、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我们受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对法庭审理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一案支持公诉,履行法律赋于检察机关的职责。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一案,是发生在本市高校校园内,一起罕见、而又在国内产生较大影响的恶性犯罪案件。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法庭审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辨解,听取了证人的证言,听取了鉴定人的出庭意见,宣读并出示了与本案有关的各组证据,并进行了质证。法庭调查的结果表明,起诉书指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是清楚的,证据也是确实充分的,被告人林森浩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为方便合议庭评议,并对本案作出公正的判决,公诉人对本案主要争议的三个焦点,第一:被害人黄洋的死亡是不是林森浩投毒行为造成的;第二:林森浩投毒的目的是为了伤害黄洋的身体健康,是开一个玩笑还是为了杀死黄洋;第三:林森浩为什么要杀死黄洋,他这样做的动机是什么。公诉人就这三个焦点发表三点公诉意见,阐述公诉机关的主要观点和依据, 供合议庭在评议本案时参考。起诉指控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投毒杀害黄洋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林正视公诉人之后,将头深深低下,上身动了动) 归纳这些确实充分的证据,可以从9个方面可以向我们深刻全面地揭示和证实被告人林森浩是怎样采用投毒的方法故意杀害被害人黄洋的犯罪事实。这9个方面是(林抬起头,眼睛向下看,表情严肃,右脚动了一下): 林森浩目睹吕微微将剧毒物二甲基亚硝胺存放在中山医院11号楼204室的柜子里,吕微微等证人证言、相关的购物发票、有关的登记记录以及林森浩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林森浩在2011年与吕微微合作进行动物肝功能实验时,他清楚地知道吕微微向天津的出产方购买了一瓶100毫升装的二甲基亚硝胺,而且明确地知道吕微微在做完实验后将剩余的二甲基亚硝胺试剂存放于中山医院11号楼204室实验台下方的柜子里。 林森浩亲身参加用上述剧毒物做动物实验的过程,他熟知该剧毒物的毒性,以及实验所需的 动物建模剂量。上述证据证明,林森浩于2011年和吕微微等人用二甲基亚硝胺做了大剂量作用于实验大鼠的动物肝功能实验,目睹了部分实验大鼠经注射二甲基亚硝胺以后,因急性肝功能衰竭而死亡的结果和过程,林森浩并据此撰写了多篇学术论文。林森浩在自己的硕士毕业论文中对二甲基亚硝胺的毒性、实验大鼠经注射二甲基亚硝胺后死亡的情形及经过做了明确详细的阐述。 林森浩在作案前取得了上述剧毒物,吕鹏的证人证言以及林森浩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林森浩于2013年3月31日下午2时许,以取手套等实验用品为名,从吕鹏处取得钥匙,进入中山医院11号楼204室内,取出吕微微存放在内的装有二甲基亚硝胺的试剂瓶和注射器,装入一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中带离。 林森浩将上述剧毒物带回了自己的寝室,并趁室内无他人之机,将这些剧毒物注入到寝室内的饮水机中。盛磊等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录像,以及林森浩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林森浩于2013年3月31日17时50分许,携带上述剧毒物回到自己与黄洋合住的421寝室,此时,同住一室的黄洋外出 ,另一室友葛俊琦已于2013年3月29日离校回家未归,林森浩趁室内无人,将上述二甲基亚硝胺全部注入寝室饮水机中,尔后外出,将注射器、试剂瓶等一一丢弃。 林森浩在场时,黄洋喝下被注入了二甲基亚硝胺的饮用水之后,黄洋发生呕吐、就诊、直至死亡。吴鑫明等证人证言、黄洋的病历资料以及林森浩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2013年4月1日上午,林森浩、黄洋同处一室时,黄洋喝下已被林森浩注入二甲基亚硝胺的饮用水后即发生呕吐,中午即去中山医院急诊,次日下午,黄洋再次前往中山医院就诊,并留院,4月3日下午,黄洋因病情严重转入外科重症监护室急救,此后,虽然医护人员全力抢救,黄洋仍于4月16日不治身亡。 相关鉴定报告证实,黄洋死因符合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吴鑫明等证人证言、上海市公案机关物证检验中心鉴定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情况说明以及林森浩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在黄洋使用过的饮水机、饮用水桶出水口封装盖、饮水杯、以及黄洋2013年4月4日上午6时以后排出的尿液中均检出二甲基亚硝胺成份,黄洋符合生前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肝脏、肾脏等多器官损伤、功能衰竭而死亡。 林森浩投毒后频繁上网查询二甲基亚硝胺的味道、如何检测等信息内容。计算机司法鉴定机构从林森浩使用的笔记本电脑中恢复的上网原始记录和对应的网页内容显示,林森浩投毒以后即于2013年3月31日18时25分以二甲基亚硝胺味道为关键词上网百度,查询二甲基亚硝胺的基本特性,该网页显示,二甲基亚硝胺系高毒类化学物,吸入、摄入或经皮肤吸收可能致死,同年4月1日18时起,至4月7日18时止,林森浩频繁上网查询关于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后如何确诊、如何鉴定,能否检测出该物质的信息等等内容,反映出林森浩犯罪后寻找掩盖其犯罪行为的方法借以逃避法律制裁的急迫心情。(林低头) 林森浩被揭露并归案的过程,自然、正常。葛俊琦等证人证言、黄洋的病历记录、公安机关的相关情况的说明(林向右微低着头并抬左手摸鼻根部左侧,连续挠抓了几次)以及林森浩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因为林森浩投毒所用的二甲基亚硝胺相关案例极为少见,投毒手段又较为隐蔽,黄洋4月2日就医后因无法确诊真实病因以及毒物,病情迅速恶化。其间,黄洋室友葛俊琦得知黄洋系肝中毒表现,便回忆起室友林森浩曾做过动物肝功能实验,遂上网查询林森浩的相关论文,得知林森浩曾用二甲基亚硝胺做过动物的肝功能实验,葛俊琦遂告知黄洋的师兄孙希才,之后,黄洋的学友王欢、刘全等人想方设法购得二甲基亚硝胺试剂,于同年4月10日(林抬起头向前方看了一下,微晃后又低下头,上身微弓)送到有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从而确定了黄洋系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在今天的法庭调查过程当中,辩护人指出,提请法庭注意,将上术证物送检的是证人而非侦察机关(袁在此清了清嗓),借以要求法庭甄别这些证物鉴定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公诉人在这里就这个问题表达三个立场:第二,上述黄洋的学友、师长因为黄洋中毒而想尽一切办法,努力寻找黄洋中毒的真实病因,真实原因,他们做的这一些(林抬右手用食指挠右脸下方部位)行为,这一些动作,既符合正义,也符合每一个人民群众他的道德,像本案这样的投毒案件,正是因为有了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本市公安机关才得以迅速侦破本案。避免了被害人死亡而被告人逃之夭夭这样的行为发生。第二,我们认为参与送检的这些人他不是普通的人,他们都是医学的硕士研究生、医生,他们送检的整个过程符合基本的医学规范,也符合基本的医学常识。第三,根据今天调查的出示的所有证据证明,在他们送检取样、送检鉴定的过程当中,没有任何可以提出疑问的地方。请法庭记录在案。正是因为人民群众在侦破本案过程中的勇气和力量(林抬起头直视前方),公案人员接到报案以后迅速地展开侦破工作,并且于4月11日两次对被告人林森浩进行了询问,林森浩矢口否认,直到次日凌晨,公案人员在查询林森浩的笔记本电脑时发现林森浩在案发前后,曾多次上网查询有关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味道、如何检测、如何鉴定等内容后,确定林森浩系重大犯罪的嫌疑人,对林森浩予刑事立案,并刑事传唤,林森浩然自此以后才逐步地供述了投毒犯罪事实。(1:41:29) 被告人林森到案后,直到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对起诉书指控其故意投毒杀害黄洋的犯罪事实做了供述。他供述毒物的来源,投毒的时间,地点、方法、和结果,以及作案后多次上网查询剧毒物的味道、如何检测等具体犯罪经过的情形,与已经查明的相关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属实。 经过庭审质证的上述九个方面的事实,证据证明,本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投毒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庭应当予以认定,并据此追究被告人林森浩的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林森浩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必然造成黄洋死亡的结果,而决意实施并希望这一结果发生,林森浩的这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林森浩到案后对其投毒致黄洋死亡的犯罪事实做了供述,但林森浩一再辨称,他投毒的目的只是为了整一整黄洋,只是为了让黄洋吃一些苦头而不是为了杀死黄洋,他认为黄洋中毒以后,经过治疗会慢慢自行恢复的,所以黄洋死亡的结果是他投毒时没有想到也不愿看到发生的结果 。公诉人认为,林森浩的辨解,与本案庭审已经质证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是完全相悖的。1、林森浩对他投毒使用的二甲基亚硝胺会造成人的肝功能衰竭并死亡的毒性是充分地了解的。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的复函,这份复函中明确地表示,二甲基亚硝胺被列入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实验动物可以经消化道、呼吸道迅速吸收,吸收后,二甲基亚硝胺及代谢产物在人体内广泛分布,在动物和人体内代谢基本相同,它的主要危害为可以造成人和动物肝脏损伤,林森浩亲手做过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的动物肝功能实验,做这项实验的实验者还需要按照一千克实验大鼠只能使用50毫克二甲基亚硝胺的建模剂量,对二甲基亚硝胺进行配比稀释,因为超过这个剂量,实验大鼠被注射后会迅速死亡,这个剂量的要求,这个致死的临界点,林森浩是清楚地知道的,根据吕微微的证词,在第一次配比的时候,因为计算错误,导致注射用的二甲基硝胺浓度比建模剂量高了十倍,注入第一只大鼠后,那只大鼠便迅速死亡,而林是在场目睹的,林森浩 在提审的时候对这一节的情况他也予以了确认,而且林森浩后来也是按照这个标准的建模剂量注射了七十只大鼠,尽管没有超过50毫克/千克这个剂量,仍然有十只大鼠因为被注入二甲基亚硝胺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而死亡。我们知道肝脏是人体维持生命最重要的器官之一,肝功能的损伤、衰竭往往必然导致人的死亡,这对于一个普通人来说他都是基本常识,林森浩的硕士导师丁红陈述,N二对人或动物的肝脏会造成很严重的损伤,肝脏会很快地硬 化,具体的剂量是有有关文献资料可以查的。一般都是按照人或动物的体得来计算,林森浩是具体做实验的人,他对于多大的剂量会对肝脏造成多大的损伤肯定是清楚的,否则实验是不会成功的。剂量大动物会立即死亡,剂量小了对动物肝脏没有损伤效果,所以,是否能熟练地控制剂量的使用对于这个实验的成败很重要,结果林森浩实验成功了,二甲基亚硝胺会对人体肝脏造成严重损害,因为他破坏生物细胞机理是相同的。林森浩作为一个在读的成绩优秀的医学硕士研究生,他的导师说,他应该明白这个道理。林森浩执笔撰写的多篇论文,及其他所写的硕士毕业论文中,他对二甲基亚硝胺造成肝功能损害的毒性,他有着明确而有详细的描述和分析,林森浩在攻读医学硕士期间,根据他参与的上述动物实验的经过和结果,他执笔撰写了《适时组织弹性成像定量评价大鼠肝纤维化》等多篇学术论文,发表于《中化肝脏病》杂志等权威医学核心期刊,并将上述实验及其相关论文内容作为其2013年3月完成的硕士毕业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他题为《超声弹性成像评价肝纤维化的实验及临床研究》的硕士毕业论文等文章中,林森浩明确地写到,二甲基亚硝胺是一种具有肝毒性、基因毒性和免疫毒性的化学物质,它进入肝细胞经微粒体代谢生成乙醛,引起肝细胞损害,同时产生活化的甲基,使核 酸蛋白质甲基化,导致肝细胞坏死,造成肝细胞坏死、再生、坏死而导致纤维化,由此可见,林森浩对二甲基亚硝胺的基本毒性以及它能够导致生物体肝功能衰竭直至死亡的认知是明确而又清楚的。

人民公仆杂志社

您好!“人民的公仆”的含义。《现代汉语辞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第385页)对“公仆”一词的解释是:为公众服务的人。而人民公仆或称“社会公仆”,特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和国家的工作人员。马克思最早称掌握巴黎公社权力的人为公仆。我党历史上第一次把“人民公仆”作为对干部的要求载入党的章程,是1982年十二大通过的党章,在“党的干部”一章中指出:“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以后的党章继续保留了这一规定。

文学方面,80年代末期创作的中篇小说《黄昏》被《小说选刊》头题转发,同时收入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的年度优秀中篇小说选。电视散文《爱莲新说》、《花乡听韵》分获两届河南省“五个一工程奖”。戏剧方面,许昌素称“戏曲之乡”。《白奶奶醉酒》被长春电影制片厂拍成戏剧艺术片,并获得长影1982年艺术片“小百花”奖。许昌市豫剧团以一出《倒霉大叔的婚事》叫响全国。《倒》剧中扮演魏淑兰的汤玉英获得了首届中国戏剧梅花奖。1986年,《倒》剧晋京演出,受到了文化部的嘉奖。此外,许昌市的戏剧创作及演出,还获得了曹禺戏剧文学奖、全国“小梅花”奖、全国电视戏曲奖、全国“群星奖”、“香玉杯”奖等一系列大奖。书法方面,以刘绍典、程丽平、张宏伟、陈桂春等一批中青年书法家为代表的书法创作。在河南省书法“千百工程”中,上述四人均出版作品集。美术创作,稳步上升,在纪念《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发表60周年全国美展中,在河南展区,许昌市有12幅美术作品入选。音乐、舞蹈方面,谢建中等人创作的唢呐曲《责任田边农家乐》获文化部“群星奖”金奖,作为向十六大献礼节目晋京演出,并成为中国艺术节入选曲目。舞蹈《听墙根》获文化部“群星奖”。谢建中同志创作的歌曲《怎叫游子不思乡》、《人民公仆》分获两届河南省“五个一工程奖”。《人民公仆》被推荐参加全国“五个一工程奖”评比。摄影创作多人多部作品获文化部“群星奖”。曲艺表演创作中,创作出了一大批如《秦琼打擂》、《李豁子离婚》等脍炙人口的作品。坠子表演艺术家胡润芝被评为全国河南坠子十大明星之一,连续多年被评为“马街书会”书状元,在省内外一系列大赛中折桂。许昌市以钧瓷、剪纸为代表的民间文艺在全国民间工艺博览会、河南省民间艺术节中屡获大奖,部分作品被作为国宝赠送外宾,数位民间艺人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中国民协授予“民间工艺美术家”殊荣。2000年举办的第十四届国际亚细亚水彩画展,吸引了大批国内外知名画家来许,在有效地宣传了许昌的同时,对许昌的美术创作也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2002年,许昌市文联与《人民文学》杂志社联合举办的“全国青年作家论坛”,让全国一线青年作家云集许昌,探讨当今文学创作的趋势与潮流,全国20余家主流媒体给予了报道。2003年,与《诗刊》杂志社联合举办的“许昌诗会”,同样是一次高规格的学术研讨会。两次活动,极大增加了许昌文艺的知名度,对推动许昌的文学创作将产生深远的影响。进入新世纪,许昌文学创作掀起了一个新的高潮,涌现出了一批潜力巨大、勤于创作的青年作家,他们初登文坛,就在《人民文学》、《诗刊》、《青年文学》、《小说月报》等国内大型文学刊物上发表了重要作品,昭示了许昌文坛更辉煌的未来。书法创作,更多佳作的诞生,将是指日可待。戏剧创作,剧作家齐飞宝刀不老,每年都为河南卫视品牌栏目《梨园春》创作出一批优秀的小品小戏。一批青年戏曲演员也逐渐形成个人风格。音乐创作,音舞协主席谢建中的音乐创作正值颠峰状态。民间文艺,随着钧瓷祥瑞瓶作为国宝赠送给参加博鳌亚洲论坛的外国贵宾,许昌市的民间文艺事业发展迎来了一个新的高潮。展望未来,许昌市文联将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团结许昌市广大文艺工作者,配合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采取多种措施,争取推出更多的在全国知名的作家、艺术家,创作出更多的文艺精品;积极筹建许昌市文学艺术中心,探索新形势下发展文艺产业的路子,为丰富许昌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推动许昌市的文艺事业蓬勃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人民公安杂志社

邮局。

字都是毛主席的字,但不完全是毛主席亲自题的,全部取自《人民公安》杂志。具体由来请看下面一段小文字!公安部第一任部长罗瑞卿,上任伊始,就很重视公安干部的培养教育。记得在1950年春天的一次党组会议上,罗瑞卿部长提出要出版公安刊物,教育培养干部。一位苏联专家听后随即摇头说:“这怎可能呢?公安机关是做秘密工作的,出版刊物不怕暴露秘密吗?”罗瑞卿部长不慌不忙地回答说:“我们中国的公安工作,是党委领导,群众路线,我们要教育干部,做好工作。”这位专家听后再未说什么。当时,我作为党组会议记录,是亲眼看到、亲耳听到这些议论的。  随后,公安部党组就决定编印一个供各级领导干部阅读的政策业务指导性刊物,取名为《公安建设》。罗瑞卿部长和杨奇清副部长签名,写信给毛主席,请他为《公安建设》题写刊头。毛主席在两张宣纸上用毛笔写了八副“公安建设”四字,在靠右边的一副“公安建设”四字后方划了两个小圆圈,意思是认为这四个字写得好,可以采用。这就是直到现在还在使用的《公安建设》刊头。  为办好这个刊物,办公厅研究室成立了《公安建设》编辑部(科级单位),我被任命为该科科长,配了一个科员,一个办事员,开始筹备《公安建设》。1950年6月30日,第一期《公安建设》出版了。  《公安建设》当时的内容,主要是把党中央和毛席批示的公安部、有关省市公安厅局的工作报告,掐头去尾,选编成册,发给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看,广大基层公安干部还是看不到。为此,1952年公安部党组决定再编印一个供基层公安干部阅读的内部刊物,定名为《公安手册》,通俗地传达中央的方针政策,介绍业务基础知识,反映基层的工作经验等。编辑《公安手册》的工作也由我们科承担。经过一番筹备,《公安手册》创刊号于1952年11月15日出版。  《公安手册》是小册子,32开本,每期两万字左右,把中央有关公安工作的指示和政策文件改写成社论、评论,介绍业务经验,系统介绍敌情等,同时开展通联工作。办了几年后,我们感到刊物篇幅太小,不能满足广大读者需要,很多读者来信都要求增加篇幅。1956年1月,公安部党组做出“关于《公安手册》改为《人民公安》的决定”,《人民公安》就应运而生了。该杂志版式为16开本,每期三万到四万字。扩大了报道面,内容比较生动、活泼,形式也多种多样。在设计《人民公安》封面时,我们想,毛主席已经给《公安建设》题过刊头了,不好再麻烦他老人家了,于是就自己想办法,用毛主席给《人民日报》写的“人民”两字,再把毛主席给《公安建设》题的“公安”两字组合成“人民公安”四个字,组合后看到“安”字与其他三个字不协调,就找毛主席其他题词中的“安”字用上,拼成《人民公安》的刊头。这样一来,一个惟妙惟肖地好像毛主席题写的“人民公安”刊头就诞生了,一直用到现在。  为了办好《人民公安》,我们全体编辑人员齐心努力,除了把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公安部的工作部署精神编写成通俗易懂的有指导性的社论、评论等文章,继续编好业务知识、社情知识等专栏外,还增加了政治教育内容,搞好批评、表扬,开辟了“人民警察是人民勤务员”、“红旗飘扬”、“读者来信”等专栏。我们还积极开展通联工作,聘请了一批特约通讯员,有时还派记者、编辑到基层采访、组稿。这样一来,刊物的内容丰富了,稿源日见增多。1956年《人民公安》的发行量达到14万份。发到城市派出所和农村公安特派员一级。  但是,要知道五六十年代我国的财政经济状况是极其困难的,《人民公安》是内部刊物,全部费用列入公安部经费开支。我们每年都要做经费预算和用纸计划,所需纸张要按照计划经济的要求,列入国家供应计划中。由于国家财政和纸张供应困难,1957年以后《人民公安》的发行数被压缩了一半左右,但读者还不少。《人民公安》在全国公安干部中很有影响,我们的编辑、记者下基层,大家都很欢迎。

人民公安杂志社长

现任校领导   现任校领导  党委书记、校长 程琳 一级警监  党委委员、副校长 孙建国 一级警监  党委委员、副校长 战俊 二级警监(正局级)兼任中国人民公安出版社社长、党委书记  党委委员、副校长 李健和 二级警监  党委委员、副校长 席艳丽 二级警监  党委委员、副校长 刘舒 二级警监  党委委员、教务长 郝宏奎 二级警监  党委委员、进修部主任 张培文 三级警监  党委委员、 教务长汪勇 二级警监(副局级)  党委委员、 进修部主任李守德 三级警监(副局级)

属于公安部下辖事业单位,哪来的什么级别。也不是阵风行政部门。

党委书记、校长 程琳 一级警监  党委委员、副校长 孙建国 一级警监  党委委员、副校长 战俊 二级警监(正局级)兼任中国人民公安出版社社长党委书记  党委委员、副校长 李健和 二级警监  党委委员、副校长 席艳丽 二级警监  党委委员、副校长 刘舒 二级警监  党委委员、教务长 郝宏奎 二级警监 党委委员、进修部主任 张培文 三级警监  党委委员、 教务长汪勇 二级警监(副局级)

授课的都是灰色的技术警衔。如果是行政老师。比如书记。招办主任之类的就是黑色的行政警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创始于1948年7月,时为中共中央在河北解放区建屏县(今平山县)举办的华北保卫干部训练班。后历经华北公安干部学校、中央公安干部学校、中央人民公安学院、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和恢复中央人民公安学院等发展阶段。1984年,中央人民公安学院改建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师资力量:截至2018年10月,学校有专任教师600余人,其中正高职300余人,聘任客座教授80余人,教官300余人;入选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1人、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项目1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2人。享受公安部部级津贴专家9人,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5人,北京市教学名师9人,公安部教学名师3人,北京市优秀教师11人,国家级优秀教学团队1个。以上内人参考:百度百科——公安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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