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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医学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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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医学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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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在公安机关刑事侦查中必不可少的一员,法医把“活体医学”和“死亡医学”两者同时作为研究对象,对案件侦破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下面学术堂整理出了15个法医毕业论文题目:  1、法医尸体检查98例死因探讨  2、心源性猝死案例的法医学鉴定  3、国际化视野下我国法医学本科生教育培养模式初探  4、接触DNA常规提取纯化方法的比较探讨  5、过敏性反应死亡的法医病理学分析  6、法医学死因分析及其参与度划分规范的探讨  7、氟乙酰胺中毒死亡的法医病理学分析  8、法医鉴定外伤后颅内出血案例的临床分析  9、临床病理尸检与法医病理尸检的对比研究  10、系统尸体解剖及组织病理学诊断在法医病理学检验中的意义  11、探究脑外伤后颅内出血的法医临床学鉴定  12、主动脉夹层破裂致死法医病理学分析  13、外伤性流产及早产的法医学鉴定分析  14、眼眶骨折法医鉴定中CT多平面重组的研究分析  15、上转发光技术快速检测尿液中氯胺酮

学习法医学的学后感以及对课程的建议 在我看来学习应是广义的,而早在正式上法医学这门课程之前,我就已经初步接触(当然不能算是系统地)过这门课的知识。恰巧的是,我的毕业论文有大量关于巴塔耶之神圣世界的论述,其中关于“尸体”的另类观察视角是其理论的主要基点。所以我并不想只是写学习这门课程的感受,而是从知识的积累和相关思考的深入来写。当然,这也主要是因为随着大四毕业急促“丧钟”的响起,自己也没有非常“系统”地按时听讲这门课程和阅读自己买下的相关教材资料。老师在这个系列的题目下,有这样一句话,即写写“从法医学课程学到的知识”,确实如此,法医知识对于我们法学学生而言,只是一种职业必需了解的知识,是为了更好的达致职业要求。但对我而言,或者对大多数法学同门而言,从这门法医学课程学习了解到了哪些知识呢?在我看来,这恐怕主要是人体中出现的和法律事实有关的现象吧,也就主要是关于死亡与受伤,或者各种死亡和受伤的种类和程度。 法医学,在我看来如同将法医描述为“不救人的医生”那样,是让人有点难以对其进行分类的学问。无论在中国还是外国,社会公众对于关于尸体所进行的事情并不是非常理解,以至很难配合,直至当下中国,仍然存在不可思议的令人恶心的从死刑犯身上“抢夺”人体器官的事情。其实,上述对法医进行分类的困难决不是简单的偶然,而是作为科学研究手段的作为“法医学”这门科学的研究对象的“尸体”本身在人类心理层面有其神圣特殊的一面。按照巴塔耶的理论,尸体散发着令人恐惧的不可抗拒的魔力(当然按照其说法,那些只将身体视为大大小小各种分子、原子构成的科学逻辑,是不会承认这一点的)[1]。于是,正如现代医学,也就是现代西方医学通过科学的定量(这是西医最引以为荣的特点,也是其嘲笑中医自以为是的“资本”)分析的进路,尤其是近代随着科学技术发展以来大大发展了的外科理论和实践,法医学也开始立足于其隶属刑侦的追求事实真相的立场,而确定了其对尸体进行了科学中立的客观描述的任务和性质。甚至,在追求事实真相的相关领域,还存在“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争。正是这种以只把“尸体”当作客观对象来研究认识的理论与实践为表征的人类认知世界的知性=理性,让法医学成了只研究作为物的“尸体”,让法医背上了“不救人的医生”的称谓。提到较早前就关注法医学,其实只是说在大二那次模拟法庭活动中,自己当时负责“法庭调查”阶段的台词设计,不得不上图书馆查找关于“巴比妥” 类催眠药的资料;还有就是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实习时间,由于抢劫类案件是由刑二庭审理,因此也有不少机会看到法医制作的被害人尸体的解剖照片(现在想来突然发现,被害人被大卸八块的照片远没有那些被枪决的被告人行刑照片让大家嫌恶,这恐怕和其已经做出让人嫌恶的恶的缘故)。康德认为人自始至终都应被当作目的而不是手段,而被法医当作物、当作作业之客体而解剖的“尸体”从生理学角度来看已经属于“非人”,从而便可以作为服从于调查事实真相的目的手段了。而其实,“尸体”是怎样的一种物呢?是对于活生生的人来说是怎样的一种恐惧呢?这是我在阅读巴塔耶之前根本没有想过的问题,但是我却深深记得在刑二庭实习期间,对于死刑犯执行结案表中的执刑前后对比照片,那些书记员总是感到一种恐惧和厌恶,连死刑犯的案件材料也是远见远“闪”。 其实我个人虽然比较不爱看各种类型的恐怖片,但对于更加真实、甚至是血淋淋的法医解剖照片却没有太多的恐惧感,尽管如此,我现在却可以在回忆那些曾经活在这个世界的同类的血淋淋的尸体中,感受到一股嫌恶来。法医中对待尸体的中立态度,当然有其技术专门化的要求,但不应当忽视的是这是与刑事案件审理中证明标准提高同时发生的,甚至无法确定何者才是发展的原动因。正如当我阅读相关的法律推理的作品时感到的那样,刑侦的过程无不包含逻辑推理(恐怕应该排除“无罪推理”这个包含价值判断的原则),而作为刑侦的服务手段之一的法学鉴定作业也必须纳入到这个逻辑场中。然而,在我的疑惑是,法医那种将“尸体”精细解剖的作业和变态杀人狂将活人或者被简单杀害的“尸体”大卸八块的行为究竟有什么不同?正因为大众也有这种疑惑(不一定是自觉的意识到),所以才会偶尔对法医这种职业抱以另类的看法,认为法医工作对于心理素质要求的严苛或者反过来认为其工作性质的专门化。也正是这种疑惑让公众将法医看作是“不救人的医生”。接着上面提到的被枪决了的被告人行刑照片,我觉得生活在现今俗世界中的人,已经按照人类理性生存的逻辑规定了许多“法”和价值观念的标准来了,那就是理性标准的“价值判断”界定了“可欲”和“嫌恶”的标准,让人不知不觉中只能按其标准做出判断,甚至思考。但是无论如何,有一个人类知性=理性无法捕捉的领域,那里产生着对外界环境的两义性认识,让人们无法把握。所以对于“尸体”,人们在人类历史中做出了各种界定和判断,即使到了科学=理性昌明发达的当今。或者应该说,行刑前后的对比照片有这么一种效果,使死者不像被大卸八块的“尸体”那样纯粹属于静态,而是显现了一种正在“死去”的动态效果,让观者有种“摹拟着”经历类似死亡过程的经验。我想这也是为什么网络上的交通事故视频如同黄色视频一样热播的原因(当然,有一点值得思考,当下中国黄色视频才是被禁播的,而交通事故视频却没有。恐怕这和各种死刑未被废除有着同样的原因),因为人们在观看的同时“摹拟着”经验了这种死亡的过程,虽然这种摹拟远不能使观者直接感受到这种死亡的神圣。按巴塔耶的说法,上述的动态的“死去”在献牲中最能体现,而且“尸体”都会散发出既让人嫌恶又让人感到魅惑的力量。当然,在被视为科学的法医学中,任何象征性的说法都不算是“合科学”的,因此关于“尸体”的隐藏意义并不会被承认,而且知性=理性将其作为认知对象对其做出认知的领域也并不在此,而是传统的被制度化了的宗教和各种文学艺术领域。所以,法医学的性质仍然不被提到应当提到的范畴进行讨论,人们对于其学科性质的认识恐怕也仅局限在科学的范畴之内了。 说到对课程的建议,我觉得首先应该将其提前到大二或者大三学习。因为,众所周知到了大四,不仅各种压力(不光就业压力)使我们在学习的时间精力上有所分心,更使我们感到一种功利的复杂感情,一方面作为法学专业学生,认为能够系统学习法医学知识是一种职业专门化的体现,而且这也能够给我们带来某种深入学习专业知识的自豪感;但另一方面,迫使自己在毕业择业时转行的残酷现实又暗暗嘲笑这种想法,就像绝大多数农科专业的学生也无法在商品经济大潮的社会现实面前对自己的专业知识感到自豪那样。于是,我们大多数人就在这种复杂的感情中在每次上课前都要犹豫半天:今天要不要去听课呢?与此同时,老师“点名”的做法使得情况越来越糟,因为这样让我们更认不清自己面临怎样的问题和抉择;其次的建议,其实老师平时的教学已经有所体现,但仍然让人感到有遗憾,那就是更多地传授专门性的知识,但方法方式却必须得生动有趣。这恐怕跟上述在学生中产生的复杂的感情投射到老师的教学当中的结果,也就是说老师也感觉到了这种类似的复杂感情,从而避重就轻,以免内心的痛苦挣扎的产生。

关于法医学的论文题目

一、最新医学检验生化论文选题参考1、现代临床生化检验学2、临床生物化学和生物化学检验3、临床生物化学和生物化学检验4、临床生化检验5、溶血对临床生化检验的干扰和影响6、溶血对临床生化检验影响的探讨7、临床生物化学与检验8、临床生化检验9、临床生物化学检验分析前及分析后阶段的质量保证10、现代临床生化检验学(精)11、临床生化检验12、医学生化检验手册13、临床生物化学和生物化学检验教学改革与实践14、临床生化检验参考方法及其主要分析原理15、分析前各因素对临床生化检验结果的影响16、临床生物化学检验17、临床生化检验结果的影响因素及对策探讨18、医学检验系临床生物化学课程双语教学初探19、临床生化检验质量管理体系探讨20、临床生物化学检验标本的采集与处理二、医学检验生化论文题目大全1、临床生物化学检验综合性实验的开设与研究2、溶血现象对临床生化检验项目影响的观察3、临床生化检验影响因素及对策4、新时期临床生化及生化检验教学改革探讨5、临床生物化学及其检验教学改革初探6、医学检验专业临床生化课程的PBL教学在实践中不断完善7、临床生化检验参考方法的主要作用8、临床生化检验的质量控制-标本的采集9、临床生物化学和生物化学检验实验指导10、提高《临床生物化学及检验》本科教学质量的探讨11、条形码技术在临床生化检验中的应用12、临床生物化学和生物化学检验教学改革的探讨13、临床生化检验的标本采集处理及质量控制14、临床生化检验项目组合的应用15、溶血现象对临床生化检验项目影响的观察及预防对策16、临床生物化学和生物化学检验教学改革初探17、生物化学和临床生物化学检验实验教程——全国高等医药院校配套教材18、生物化学和临床生物化学检验实验教程19、生物因素对临床生化检验结果的影响20、测量不确定度在临床生化检验中的应用三、热门医学检验生化专业论文题目推荐1、临床生化检验自动化的现状与展望2、临床生化检验参考方法发展历史与现状以及国内研究进展3、临床生物化学检验自动化下实习生带教工作总结4、临床生化检验结果准确性相关问题5、溶血现象对临床生化检验项目影响分析6、临床生化检验中溶血对结果影响的研究探讨7、临床生化检验诊断手册8、反应曲线在临床生化检验中的应用9、临床生化检验技术10、《临床生物化学和生物化学检验》(第三版)规划教材的评价与建议11、临床生物化学检验实验课的教学体会12、医学检验专业《生物化学检验》实验教学的改革与探讨13、临床生物化学检验的热点问题14、校准和溯源在提高临床生化检验质量中的应用15、虚拟实验在《临床生物化学检验》教学中的应用探析16、临床生化检验应重视分析后质量保证17、临床生物化学检验综合性实验课的教学体会18、医学检验本科生临床生化实验教学探讨19、临床生化检验测量不确定度的评估20、临床生化检验综合性实验开设的初探四、关于医学检验生化毕业论文题目1、临床检验生物化学2、以问题为基础的学习在临床检验生物化学实习教学中的应用3、双语教学在临床检验生物化学中的应用体会4、临床检验生化分析的前质量保证5、临床检验生物化学实验指导6、临床检验生化分析的前质量保证探析7、认知心理学在临床检验生物化学教学中的应用初探8、参加临床检验生化室间质评的几点体会9、综合质量控制在临床检验生化分析前的应用研究10、临床检验生化分析的前质量保证探析11、临床检验生化分析的前质量保证研究12、临床检验生化分析的前质量保证探析13、浅谈如何提高临床检验生化分析结果的准确性14、临床检验生化分析的前质量保证探析15、临床检验生化分析前质量的保证16、探讨临床检验生化分析中的质量保证17、临床医学检验生物化学专业双语教学的思考18、临床检验生化分析的前质量保证探析19、临床检验生化分析的前质量保证探析20、临床生物化学和生物化学检验(第3版)五、比较好写的医学检验生化论文题目1、基于问题的学习教学模式在临床生物化学检验实验教学中的应用2、临床生物化学检验实验教学改革探索3、质量管理对临床生化检验的重要性4、临床生化检验的质量控制研究5、临床生物化学及其检验课程的教学改革与实践6、临床生物化学检验的回顾与展望7、加强临床生化检验质量控制措施探讨8、临床生化检验结果异常值及紧急值比率分析9、生化检验数学随临床生化检验自动化的实现进行改革的尝试10、宝山区一级医院临床生化检验结果的可比性分折11、临床生物化学检验数据的有效使用12、临床生化检验质量控制工作的体会13、规范临床生化检验报告书写的几点意见14、临床生物化学检验课程PBL教学探讨15、临床生化检验中溶血对结果影响分析16、临床生物化学及检验的发展趋势17、药物对常用临床生化检验指标结果的影响18、《临床生物化学检验》课程网络教学的设计思路19、探讨溶血对临床生化检验结果的影响20、临床生化检验质量控制研究(来源:学术堂)

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物理、化学以及其它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实践中有关医学问题的一门科学。是法庭科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医学在发展中逐渐形成多个分支学科主要包括法医病理学,法医物证学,法医临床学,法医毒理学,法医毒物分析,法医精神病学,以及法医人类学,法医昆虫学等学科。法医病理学(Forensic pathology):法医病理学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人身伤亡的发生发展规律的一门学科。主要包括确定各种暴力性人身伤亡,自然死亡中的猝死,涉及医疗诉讼的死亡,工、农业事故造成的中毒、伤亡或危害公众的烈性传染病死亡和其它可能涉及法律问题的伤亡等内容。还需参与与法医病理学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修改等法制建设工作。在实际工作中法医病理学主要研究是与法律有关的伤亡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并作出科学结论,为公、检、法、司等部门提供案件所需要的医学证据以及侦查线索。法医物证学:(forensic )法医物证学是用血清学、免疫学以及生物化学的方法检验血液(痕)、体液(斑)与脏器组织,以解决法律问题的一门医学科学。其研究的主要内容是人体的组织器官或分泌物,排泄物,其次是精液(斑),阴道液(斑),唾液(斑),毛发等及致伤物,为法医学个人识别及亲子鉴定等工作提供科学依据。法医临床学:(Clinical Legal Medicine)法医毒理学:(forensic toxicology)法医毒理学是一门为法律服务的法医分支学科。它是应用毒理学及有关学科的理论和技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自杀、他杀和意外或灾害事故引起中毒的一门学科。其研究和检测的对象主要为人体,除着重揭露以毒物作为暴力手段对人体造成的危害。为侦破和审理中毒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同时,也给临床医学实践提供诊断和治疗的依据,对有关职能部门的毒物管理和中毒防治问题提出建议和咨询,并有助于有关毒物管理和中毒防范的立法。法医毒物分析:(Forensic toxicological analysis)法医毒物分析是应用分析化学、医学、物理学等学科的现代科学理论、技术和实验方法对危害人类健康和生存的化学物质进行分析研究的一门应用学科。主要研究 法医精神病学:(Forensic Psychiatry)法医精神病学是研究与法律相关的精神障碍和精神卫生问题的一门医学科学。它研究的是精神障碍与违法行为的关系以及与精神状态有关的各种法定能力,劳动能力,伤害性质和程度,医疗事故的法医学评定标准和方法。对精神障碍者权益的法律保障;违法行为精神障碍者的治疗,监护;各种罪犯的行为矫正和监狱心理卫生问题;对精神障碍者危险行为预测和预防酗酒,吸毒,自杀等引起的法律问题和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精神卫生问题起重要作用。法医人类学()Forensic anthropology与法医昆虫学(Forensic entomology)法医人类学是运用体质人类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解决法律中涉及人的种族、性别、年龄、身高以及面貌特征的一门新兴的应用科学。它是现代法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律制定、侦查、审判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法医昆虫学是应用昆虫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司法实践中有关昆虫问题的一门科学,它是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它将昆虫学证据应用于司法实践中,在刑事案件侦破和法庭审判中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法医在公安机关刑事侦查中必不可少的一员,法医把“活体医学”和“死亡医学”两者同时作为研究对象,对案件侦破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下面学术堂整理出了15个法医毕业论文题目:  1、法医尸体检查98例死因探讨  2、心源性猝死案例的法医学鉴定  3、国际化视野下我国法医学本科生教育培养模式初探  4、接触DNA常规提取纯化方法的比较探讨  5、过敏性反应死亡的法医病理学分析  6、法医学死因分析及其参与度划分规范的探讨  7、氟乙酰胺中毒死亡的法医病理学分析  8、法医鉴定外伤后颅内出血案例的临床分析  9、临床病理尸检与法医病理尸检的对比研究  10、系统尸体解剖及组织病理学诊断在法医病理学检验中的意义  11、探究脑外伤后颅内出血的法医临床学鉴定  12、主动脉夹层破裂致死法医病理学分析  13、外伤性流产及早产的法医学鉴定分析  14、眼眶骨折法医鉴定中CT多平面重组的研究分析  15、上转发光技术快速检测尿液中氯胺酮

关于立法法的论文

立法法修正案的不足及完善,要2500-3000字的论文如果需要可以按照你的思路创作。。

楼主,可以参考:我国立法制度的不足和完善我国的《立法法》是一部规定立法规则、确立立法制度的基本法律,涉及“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法律效力等级”和“法律监督”四大问题。立法立法必须严格执行《立法法》的规定,坚决克服“立法不法”的现象。立法是法治的关键和核心,其目的在于合理配置立法权力,有效规范行政权力的运作,从而为公民权利的行使提供充分保障,实现公平、正义、自由、秩序等价值目标。实质意义上的法治不仅要求法的权威性和依法而治的法的工具价值,而且强调立法对普遍认同的价值理念的追求、法的内容的合理性等法的实质理性。法治已经演进为一个综合概念,它融汇了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诸多价值观念,包含着法律至上、民主政治、权力制约、司法独立、立法等丰富的制度意蕴,其核心则是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几个世纪以来,法治理论与实践对政府权力予以高度关注,这与立法权力作用范围的广泛性、与人们生活联系的直接性密切相关。二十世纪以来,立法权在很多国家的权力结构中极度扩张的事实,不断提醒人们,对立法权力的制约是国家权力制约的重中之重。在我国,立法尚处在初级阶段,立法法治还面临十分艰巨的任务,无论是观念上还是制度上都面临着挑战。因此,立法是一场深刻的观念更新和制度变革。当前,我国立法面临的挑战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在思想意识方面,有些立法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有些领导干部的观念与立法的要求不相适应邓小平同志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律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批评和打击,有时又重新滋长。”由于我国缺乏依法治国、立法的传统,人们的民主法制观念淡薄,特别是一些非常有害的观念或思想,严重阻碍着立法的实现。它们是:第一,人治观念。有些立法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有些领导干部对立法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到位,有的是不重视,总认为立法不管用,按法定程序办事太麻烦。因此,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立法还多是说在嘴上、写在纸上,并没有真正落实到行动上;有些领导干部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置法律于不顾。第二,治民不治官的观念。有些领导干部往往把自己摆在了超越法律之上的位置,总习惯地认为法律只管老百姓,忘记了自己同样需要接受法律的约束,从而无视法律的规定。第三,法律工具主义观念。将法律仅视为一种治人的工具,而不具有法律的目标价值观念。甚至认为,当对自己有利时就拿来适用,对自己不利时就不执行。这些都严重阻碍了立法观念的根植和立法方略的推行。因此,实行立法必须要大力培养和增强全民的法治观念,重点是抓好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立法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建设,切实地进行为依法立法所要求的观念更新。1.树立法治观念。为此,必须明确:第一,宪法至上。法治的实质是宪治,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宪法至上是法治的最高体现,是中国法治建设的灵魂。第二,法律具有极大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而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三,法大于权。任何人不得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以权废法。第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树立权力制约观念。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会被滥用,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人类历史证明了的真理。3.树立人权观念。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作为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执政党,必须把保护人民的权利作为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社会主义最讲公平、最重视保护人民的权利。我们应该理直气壮地讲人权,高举人权的旗帜。4.矫正法律工具主义观念,树立法律工具主义与法律目标主义并重的观念。将法律视作既管老百姓又管政府的同时,结合法律目的,把立法、依法治国的重心转向人民权利的保障及正义的实现,应是我国实行立法、依法治国的策略选择。二、在立法立法方面,有关立法立法空白较多,所立之法缺陷较大目前,以宪法为核心和基础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已初步形成,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与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我国的立法法制建设还比较滞后,立法管理的某些方面还存在立法空白,立法质量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突出表现在现存的法律、法规与规章之间缺乏协调和统一,使立法执法者难以适从;有些法律、法规的一些条款太原则,不便操作和畸轻畸重;还有一些法律、法规对某些立法机关设置的职权过大,尤其对自由裁量权,往往规定的幅度过大,并且没有顾及到公民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后的法律责任,容易造成少数立法执法人员毫无顾忌地滥用立法权;立法程序法律制度很不健全,没有实现立法程序法律化,严重影响了立法机关的立法。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立法法律体系,为立法创造法律条件。首先,必须加快立法步伐,改变某些领域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状况。当前,特别要抓紧制定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市场经济秩序、宏观调控、社会保障和救济、规范收入分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解决在建立商品市场、原材料市场、金融、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劳动力市场等方面执法依据不足的状况;改变实施细则滞后、法规不配套现象,尽可能使法律法规及规章同步出台,并加强立法解释工作,使法律规范更加适应实际,操作性更强,以解决有法难依问题。其次,注重立法质量,纠正片面追求数量而忽视立法质量的倾向。法律、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其质量。近年来我国颁布实施的许多法律文件修改过于频繁,并且有些在实践中难以施行,问题的要害在于立法时,立法者对该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缺乏科学而精细的调查研究,或者着力于通过立法解决本部门的编制、级别、经费及其他种种具体问题。应当看到,一个法律文件制定得成功与否以至于最终能否被有效地施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法是否正确而深刻地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以及它所要调整的那部分社会事务发展的客观规律。因此,立法必须提高民主化和科学化程度,使法律充分体现民意,与社会生活相一致,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要防止立法中渗入局部利益和部门利益而影响法律的全面、公正和完整。同时,避免各种规范性文件在调整社会事务时发生重复、冲突或疏漏,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再次,抓紧制定立法程序法,改变立法程序缺乏法律规范的现状。可以说,离开了立法程序法,就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立法。最后,立法要依法。三、在立法执法方面,现存的立法执法体制不顺,影响了法律、法规与规章的执行效果现存的立法执法体制不顺。具体表现为:第一,政企不分,政事不分。从法理上说,执法主体只能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企事业单位不能拥有执法权,然而目前立法执法主体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现象并不少见。以政企不分为例,工商部门管市场,又办市场;城建部门管理城市建设,自己也搞城市建设,并进行自我质量监督;种子公司既是种子的生产经营者,又是种子生产经营的管理监督者,等等。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局面,人为形成监督不力。第二,立法执法部门纵向集权,条块分割,部门壁垒,相互之间缺乏协调配合,结果造成执法工作形不成合力,相互掣肘,办事效率不高。第三,管理系统交叉过多,职责不清。如对个体户的管理,涉及到工商、税务、物价、卫生等多家执法部门,由于对同种法律行为有多种不同执法依据的交叉,客观造成立法执法者不作为、乱作为或难作为。与此同时,我国立法执法队伍建设虽然经过多年努力,有了长足进步,但是整体素质仍然不高。目前立法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不少,如越权执法、不作为违法、随意执法、乱施处罚等问题的出现,既有不懂法而出错的,也有滥用权力而违法的。因此,必须理顺现行立法执法体制,按照条块结合、适当分权、便于执法、讲求实效的原则,走综合执法之路。要积极推行立法执法责任制。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立法,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立法执法责任制的核心是通过明确政府机关法定立法执法职责,健全立法执法评议考核体系,落实立法责任追究机制,实现规范立法执法行为的目的。立法执法责任制,要力求做到实际、简明、准确、可操作性强。具体推行时,关键要抓好三个环节:一是清理立法执法主体,明确执法依据和执法权限,切实减少立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的推诿扯皮现象,努力提高立法效能;二是确定执法岗位,分解执法职责,严密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标准,切实改变过去那种执法岗位不清,职责不明,权力行使层级之间“上侵”、“下夺”、“左挤”、“右占”,相互扯皮、揽功诿过的现象,有效地规范立法机关内部管理秩序,提高立法效率;三是架构执法评考体系,突出执法效能评估,完善立法责任追究机制,将立法职权的行使与执法人员的年度考核奖惩紧密挂钩,实现行政权的规范运作。同时,要提高立法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其关键是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健全对立法执法人员的录用、考核、晋升、奖惩、辞职、辞退等具体制度,突出严字,严格管理,严明纪律,赏罚分明,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机制。四、在立法监督方面,现行立法执法监督体系乏力,存在缺陷目前,我国对立法权力的监督制约形成了自己的体系,这一体系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立法机关自身的监督、党的监督以及新闻舆论、人民群众、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等的社会监督。应该说,我国的监督体系是比较全面和严密的,它在实际工作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实践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表明了立法权力监督乏力和监督体系存在缺陷。这其中有立法方面的原因,也有监督机制上的原因。立法方面,主要是缺乏监督的法律规定,以致使人民群众等一些社会监督流于形式而得不到落实。监督机制上,主要表现为有些监督缺乏必要的独立性,直接影响其监督作用的发挥。例如,作为立法系统内的专门监督的立法监察,由于它与立法机关有着立法隶属关系,使得这种监督在实践中很难真正履行其监督职责,以致弱监、虚监、失监现象相当严重。还有,立法复议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有些同志怕麻烦、推诿等不愿受理立法复议申请的情况还在相当程度上存在,在立法复议决定上,还存在该撤销或者变更而维持的情况,上下级之间“官官相护”的问题尚未彻底解决,等等。因此,必须强化和完善立法执法监督制约机制,确保严格、公正执法。首先,加强权力机关对立法执法工作的监督。完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职能,尽快制定《人大监督法》。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选举和任免干部时,应该把是否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是否依法办事作为衡量干部是否称职的重要标准。在听取他们的述职报告时,应把他们领导的地区或部门的执法状况作为重要的考察内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通过听取和审议所在政府和单位实施法律、法规工作报告以及组织代表检查、视察、评议执法工作等形式,督促立法机关做好执法工作。其次,民主党派的监督、社会团体、人民群众以及新闻舆论的监督也必须努力落到实处,使它们共同服务于人大监督这个中心,并形成监督合力。综上所述,我国要实现立法,必须革除一切与立法的要求不相适应的旧观念,必须进一步完善立法法律体系,必须理顺现行立法执法体制,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必须强化和完善立法执法监督机制。惟其如此,才能为解决我国依法立法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创造条件,不断推进立法的进程,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方略。资料来源: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网 12/04/2003

前一段时间,市委聘请法学专家教授,对全市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开展了法律法规培训,通过培训,使我自己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以前,对法律条文只是从表面理解,现在能够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内涵,有了质的转变。培训结束后,我静下心来,对照笔记,联系交通系统执法工作实际,觉得在法制建设方面,交通系统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问题仍较普遍存在,乱扣滥罚、重费轻管、以权谋私等问题也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交通行政机关的形象,如何从根本上解决交通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就这个问题谈谈我的一点体会。 行政执法是我们交通行政机关最重要的经常性的工作,它关系到交通管理活动是否能有秩序的正常运转,关系到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经济的发展。因此,交通行政执法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使交通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准确、高效。 合法。合法要求我们交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必须注意五个环节。首先自身必须合法,即主体资格合法,必须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第二,我们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合法,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办事,任何人都无凌驾法律之上的特权;第三,行政执法的对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不能随意给被管理者设置障碍;第四,行政执法活动的依据必须合法,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并须事先公布;第五,行政执法的程序必须合法,手续必须完备,不能随心所欲。 合理。合理性是交通行政执法必不可少的补充。首先,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统一,在适用法律、法规上人人平等,不能忽松忽严,畸轻畸重;第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公正,不能受不相干的因素影响;第三,行政执法决定必须尊重事实,不能作出无法执行的行政行为;第四,在坚持合法性的原则下应当充分考虑管理对象的意志,使多数管理对象能够接受、理解和支持。 准确。准确是确保案件正确的关键。首先是适用法律必须准确,不能张冠李戴;第二,认定事实必须准确,证据必须确凿,不能有任何脱节、含糊之处;第三,行政执法文书的叙述必须准确,必须能真实地表述交通行政机关的意图,要明确易懂,不能产生歧义。 高效。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有很强的时效性。首先,国家交通有关实体法和执法程序法都对时间有明确的时间规定,这些必须严格遵守;第二,采取行政强制检查、取证、扣押物品的时间必须紧紧围绕实际执法需要进行,不能无限制地滥用强制扣车和扣证措施权;第三,作出的行政执法(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的,必须即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所以,交通行政机关必须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保证反应灵敏,决策果断,指挥权威,处事迅速。 在加强和完善交通行政立法,严格依法行政的同时,还必须健全以交通行政执法责任为核心的监督检查体系。没有健全的监督检查制度作保证,交通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则难以实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对人采取具体的直接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行为。这种行政行为的对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是行政机关对自身内部。为了确保行政执法行为有准则,好坏有奖惩,在严格执法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两个方面起到保障作用,必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交通行政机关各项执法职责,建立起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执法责任体系,并把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交通行政机关内部各执法单位各层级和各个执法人员岗位,明确责任范围、职责、权限、执法目标,制定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将考核的结果与执法人员的任用结合起来的一种制度。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行政机关内部对执法活动的直接监督检查,是关系行政执法责任制能否得到全面实施的重要保障措施。鉴于行政执法包括了内外部两个方面入手。那么,交通行政机关如何开展好有效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呢?我们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六种方式。 一是由上级交通行政机关组织检查组,对本级和下一级交通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定期检查就是上一级交通行政机关根据需要每年确定一批重点的法律、法规、规章,有计划、有步骤地根据预定的时间进行检查。不定期检查是为了了解某个法规的执法情况,临时组织检查组进行检查。检查一定要深入调查了解,不能走过场、严防流入形式,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及时纠正。 二是建立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下级交通行政机关对其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定期以书面形式报告上一级交通行政机关,上一级交通行政机关对实施中的问题要组织深入调查,解决存在的问题。这样,有利于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实施,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深入进行。 三是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主要是从交通局机关选出几名监督员,监督行政执法活动,这样可以督促交通行政机关及时纠正违法失职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是深入推行执法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按照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建立完善“执法公示” 。在前一阶段的学习中,我主要是从法律的历史渊源以及总体框架入手,了解了中国的法律体系的相关知识,下面我对我这一阶段学习的情况做一个总结,重点说说自己学法的一些心得体会,不当之处请各位领导和同事批评指正。 首先第一点,简单说一下我国法律发展的历史。 我国的法律历史源远流长,最早的一部法律可以追溯到夏朝,距今已有四千多年的历史,由于处于奴隶社会,所以当时的法律神权色彩极为强烈,到后来的封建社会,重刑、严刑思想占了法律体系的主导地位,法律逐步走向残酷,例如我们都知道的中国历史上最严酷的死刑-凌迟,就出现在这一时期的宋朝,到清末变法,标志着中国近代法律的开始,这一阶段的法律主要体现了废除旧法,提倡男女平等的思想。而在我们所处的当代,我们所说的法律,用通俗的话讲就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正常的人身权利、自由,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种约束性的、规范性的、惩戒性的条文。由此可见,法律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是息息相关的。 第二点,简单介绍一下我国现行的法律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与世界交往的日益频繁,加上我国自主择业以及流动人口的激增,矛盾的发生与日俱增,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各种因矛盾而导致的纠纷、损害和诉讼,要合理的、合程序的、合乎规范的来解决各种各样的的问题,就必须依靠法律手段来实现。 为解决社会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也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自九届全国人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近60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其中构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7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大多已制定出来。这7个法律部门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可以说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主要就是有这七种部门的法律构成,但是在谈到对我国法律体系所应包含的具体内容时,社会上却存在分歧,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法律体系应该只包括宪法和法律,不包括其它规范性文件,也就是说法律体系只应当是由法律规范所构成的体系。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法律体系不仅包括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还包括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 我国的立法法对这个问题作了合理的解释:他的主要意思就是说,法律的制定是为了创设权利义务规范,而行政法规的制定则是为实现法律所创设的规范服务。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体系,只能是由法律规范所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规范,不能看作是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三点说说我的心得体会。通过近期的学习,我收获很多,能够对我国法律制度建设的现状有一个客观清醒的认识。体会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我觉得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贵在坚持,我们应该注意时时刻刻学习法律,不要等要用法律的时候才意识到自己法律知识不足,出现那种书到用时方恨少的尴尬局面。第二:我们学法的目的是为了懂法,而懂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学会用法。这就需要我们领会法的实质,理解法的内涵精髓。我觉得在学习法律的时候,完全可以联系自身实际,结合自身体会,加以通读、领会和贯穿。虽然有些法律条文不需要一字不落的背下来,但是个中脉络要领会清楚。同时还需要我们日常生活中多听多看、多观察、多积累。第三,就是:学法重要,普法更重要!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不懂法的人,例如有的人明明自身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却不懂的用法来保护自己,只得忍气吞声,影响了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还有的人意气用事,感情为先,触犯了法律还振振有词;更有甚者,视法律为儿戏,肆意践踏。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个人应该从自身做起,利用自己学法所拥有的知识向他人宣传,引导他人自觉学习法律,只有人人都懂法,社会主义社会才会沿着和谐社会的道路更快更健康的发展 尤其是今年年底,我市县乡两级人大将面临换届选举,其中就要用到《选举法》、《组织法》等多部法律知识,我觉得这对我们这些工作人员来说是一个契机,也是一次考验,我们应该在干好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空闲时间,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在换届选举工作正式开始之前,最大限度的把准备工作做好,我觉得是不是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去做: 第一,尽快熟悉换届选举工作的程序,这其中最好的办法就是查找并学习往年换届的相关资料,熟悉整套工作的流程,将程序搞明白之后,根据自己的理解画一个流程图,这样就对以后的工作进度一目了然,做到心中有数。 第二,对换届选举工作所涉及的法律,我们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单纯的看,而是应该将法律脉络和所涉及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办法有条理的整理出来,记录到笔记本上,在日后工作中多学多看,这样才可以加深对法律的理解。 第三,在学习法律的时候应该突出重点,例如,今年的换届选举将与往届不完全一样,因为我国在04年对选举法、组织法都作了一定修改,因此,我们在学习的过程中要把重点放在这些法律被修改的地方,把修改前后的法律条文找出来,加以对比,加强理解,加深印象,只要这样才不会出现因为在工作中照搬往年做法而导致工作失误的现象,也只有这样才可以真正成为领导的好助手~!

关于立法学的论文

小而精是为上策。

楼主,可以参考:我国立法制度的不足和完善我国的《立法法》是一部规定立法规则、确立立法制度的基本法律,涉及“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法律效力等级”和“法律监督”四大问题。立法立法必须严格执行《立法法》的规定,坚决克服“立法不法”的现象。立法是法治的关键和核心,其目的在于合理配置立法权力,有效规范行政权力的运作,从而为公民权利的行使提供充分保障,实现公平、正义、自由、秩序等价值目标。实质意义上的法治不仅要求法的权威性和依法而治的法的工具价值,而且强调立法对普遍认同的价值理念的追求、法的内容的合理性等法的实质理性。法治已经演进为一个综合概念,它融汇了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诸多价值观念,包含着法律至上、民主政治、权力制约、司法独立、立法等丰富的制度意蕴,其核心则是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几个世纪以来,法治理论与实践对政府权力予以高度关注,这与立法权力作用范围的广泛性、与人们生活联系的直接性密切相关。二十世纪以来,立法权在很多国家的权力结构中极度扩张的事实,不断提醒人们,对立法权力的制约是国家权力制约的重中之重。在我国,立法尚处在初级阶段,立法法治还面临十分艰巨的任务,无论是观念上还是制度上都面临着挑战。因此,立法是一场深刻的观念更新和制度变革。当前,我国立法面临的挑战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在思想意识方面,有些立法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有些领导干部的观念与立法的要求不相适应邓小平同志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律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批评和打击,有时又重新滋长。”由于我国缺乏依法治国、立法的传统,人们的民主法制观念淡薄,特别是一些非常有害的观念或思想,严重阻碍着立法的实现。它们是:第一,人治观念。有些立法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有些领导干部对立法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到位,有的是不重视,总认为立法不管用,按法定程序办事太麻烦。因此,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立法还多是说在嘴上、写在纸上,并没有真正落实到行动上;有些领导干部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置法律于不顾。第二,治民不治官的观念。有些领导干部往往把自己摆在了超越法律之上的位置,总习惯地认为法律只管老百姓,忘记了自己同样需要接受法律的约束,从而无视法律的规定。第三,法律工具主义观念。将法律仅视为一种治人的工具,而不具有法律的目标价值观念。甚至认为,当对自己有利时就拿来适用,对自己不利时就不执行。这些都严重阻碍了立法观念的根植和立法方略的推行。因此,实行立法必须要大力培养和增强全民的法治观念,重点是抓好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立法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建设,切实地进行为依法立法所要求的观念更新。1.树立法治观念。为此,必须明确:第一,宪法至上。法治的实质是宪治,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宪法至上是法治的最高体现,是中国法治建设的灵魂。第二,法律具有极大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而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三,法大于权。任何人不得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以权废法。第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树立权力制约观念。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会被滥用,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人类历史证明了的真理。3.树立人权观念。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作为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执政党,必须把保护人民的权利作为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社会主义最讲公平、最重视保护人民的权利。我们应该理直气壮地讲人权,高举人权的旗帜。4.矫正法律工具主义观念,树立法律工具主义与法律目标主义并重的观念。将法律视作既管老百姓又管政府的同时,结合法律目的,把立法、依法治国的重心转向人民权利的保障及正义的实现,应是我国实行立法、依法治国的策略选择。二、在立法立法方面,有关立法立法空白较多,所立之法缺陷较大目前,以宪法为核心和基础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已初步形成,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与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我国的立法法制建设还比较滞后,立法管理的某些方面还存在立法空白,立法质量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突出表现在现存的法律、法规与规章之间缺乏协调和统一,使立法执法者难以适从;有些法律、法规的一些条款太原则,不便操作和畸轻畸重;还有一些法律、法规对某些立法机关设置的职权过大,尤其对自由裁量权,往往规定的幅度过大,并且没有顾及到公民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后的法律责任,容易造成少数立法执法人员毫无顾忌地滥用立法权;立法程序法律制度很不健全,没有实现立法程序法律化,严重影响了立法机关的立法。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立法法律体系,为立法创造法律条件。首先,必须加快立法步伐,改变某些领域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状况。当前,特别要抓紧制定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市场经济秩序、宏观调控、社会保障和救济、规范收入分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解决在建立商品市场、原材料市场、金融、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劳动力市场等方面执法依据不足的状况;改变实施细则滞后、法规不配套现象,尽可能使法律法规及规章同步出台,并加强立法解释工作,使法律规范更加适应实际,操作性更强,以解决有法难依问题。其次,注重立法质量,纠正片面追求数量而忽视立法质量的倾向。法律、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其质量。近年来我国颁布实施的许多法律文件修改过于频繁,并且有些在实践中难以施行,问题的要害在于立法时,立法者对该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缺乏科学而精细的调查研究,或者着力于通过立法解决本部门的编制、级别、经费及其他种种具体问题。应当看到,一个法律文件制定得成功与否以至于最终能否被有效地施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法是否正确而深刻地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以及它所要调整的那部分社会事务发展的客观规律。因此,立法必须提高民主化和科学化程度,使法律充分体现民意,与社会生活相一致,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要防止立法中渗入局部利益和部门利益而影响法律的全面、公正和完整。同时,避免各种规范性文件在调整社会事务时发生重复、冲突或疏漏,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再次,抓紧制定立法程序法,改变立法程序缺乏法律规范的现状。可以说,离开了立法程序法,就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立法。最后,立法要依法。三、在立法执法方面,现存的立法执法体制不顺,影响了法律、法规与规章的执行效果现存的立法执法体制不顺。具体表现为:第一,政企不分,政事不分。从法理上说,执法主体只能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企事业单位不能拥有执法权,然而目前立法执法主体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现象并不少见。以政企不分为例,工商部门管市场,又办市场;城建部门管理城市建设,自己也搞城市建设,并进行自我质量监督;种子公司既是种子的生产经营者,又是种子生产经营的管理监督者,等等。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局面,人为形成监督不力。第二,立法执法部门纵向集权,条块分割,部门壁垒,相互之间缺乏协调配合,结果造成执法工作形不成合力,相互掣肘,办事效率不高。第三,管理系统交叉过多,职责不清。如对个体户的管理,涉及到工商、税务、物价、卫生等多家执法部门,由于对同种法律行为有多种不同执法依据的交叉,客观造成立法执法者不作为、乱作为或难作为。与此同时,我国立法执法队伍建设虽然经过多年努力,有了长足进步,但是整体素质仍然不高。目前立法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不少,如越权执法、不作为违法、随意执法、乱施处罚等问题的出现,既有不懂法而出错的,也有滥用权力而违法的。因此,必须理顺现行立法执法体制,按照条块结合、适当分权、便于执法、讲求实效的原则,走综合执法之路。要积极推行立法执法责任制。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立法,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立法执法责任制的核心是通过明确政府机关法定立法执法职责,健全立法执法评议考核体系,落实立法责任追究机制,实现规范立法执法行为的目的。立法执法责任制,要力求做到实际、简明、准确、可操作性强。具体推行时,关键要抓好三个环节:一是清理立法执法主体,明确执法依据和执法权限,切实减少立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的推诿扯皮现象,努力提高立法效能;二是确定执法岗位,分解执法职责,严密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标准,切实改变过去那种执法岗位不清,职责不明,权力行使层级之间“上侵”、“下夺”、“左挤”、“右占”,相互扯皮、揽功诿过的现象,有效地规范立法机关内部管理秩序,提高立法效率;三是架构执法评考体系,突出执法效能评估,完善立法责任追究机制,将立法职权的行使与执法人员的年度考核奖惩紧密挂钩,实现行政权的规范运作。同时,要提高立法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其关键是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健全对立法执法人员的录用、考核、晋升、奖惩、辞职、辞退等具体制度,突出严字,严格管理,严明纪律,赏罚分明,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机制。四、在立法监督方面,现行立法执法监督体系乏力,存在缺陷目前,我国对立法权力的监督制约形成了自己的体系,这一体系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立法机关自身的监督、党的监督以及新闻舆论、人民群众、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等的社会监督。应该说,我国的监督体系是比较全面和严密的,它在实际工作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实践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表明了立法权力监督乏力和监督体系存在缺陷。这其中有立法方面的原因,也有监督机制上的原因。立法方面,主要是缺乏监督的法律规定,以致使人民群众等一些社会监督流于形式而得不到落实。监督机制上,主要表现为有些监督缺乏必要的独立性,直接影响其监督作用的发挥。例如,作为立法系统内的专门监督的立法监察,由于它与立法机关有着立法隶属关系,使得这种监督在实践中很难真正履行其监督职责,以致弱监、虚监、失监现象相当严重。还有,立法复议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有些同志怕麻烦、推诿等不愿受理立法复议申请的情况还在相当程度上存在,在立法复议决定上,还存在该撤销或者变更而维持的情况,上下级之间“官官相护”的问题尚未彻底解决,等等。因此,必须强化和完善立法执法监督制约机制,确保严格、公正执法。首先,加强权力机关对立法执法工作的监督。完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职能,尽快制定《人大监督法》。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选举和任免干部时,应该把是否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是否依法办事作为衡量干部是否称职的重要标准。在听取他们的述职报告时,应把他们领导的地区或部门的执法状况作为重要的考察内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通过听取和审议所在政府和单位实施法律、法规工作报告以及组织代表检查、视察、评议执法工作等形式,督促立法机关做好执法工作。其次,民主党派的监督、社会团体、人民群众以及新闻舆论的监督也必须努力落到实处,使它们共同服务于人大监督这个中心,并形成监督合力。综上所述,我国要实现立法,必须革除一切与立法的要求不相适应的旧观念,必须进一步完善立法法律体系,必须理顺现行立法执法体制,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必须强化和完善立法执法监督机制。惟其如此,才能为解决我国依法立法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创造条件,不断推进立法的进程,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方略。资料来源: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网 12/04/2003

关于刑法学的论文

刑法的宪法化原则研究  [摘 要]基于国家的理性治理思想和刑罚权的特别规制需要,刑法的宪法化原则的形成和发展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在西方法治国家中,作为厉行刑事法治所遵循的一个重要准则,刑法的宪法化原则在近现代已经得到广泛的应用。全面、准确地界定它的基本含义,系统、科学地确定它的基本内容,是在刑事法治实践中应用它的重要前提。只有实现刑法的系统宪法化和法治化、宪法的司法化,它才能真正地在刑事法治实践中得到贯彻。[关键词]刑法;宪法;刑法的宪法化;刑事法治;法治;宪法的司法化[中图分类号]DF6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8628(2008)01-0027-05作为根本大法,宪法是从总体上来限制和规范国家权力,确认和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宪法所限制和规范的国家权力当然也包括刑罚权在内。但是,考察近现代世界各国的宪法,我们可以发现,其中许多宪法也专门把刑法的基本原则或其他重要内容纳入了自己的规范范围。这种现象就是刑法的宪法化。在西方法治国家中,把刑法的基本原则或其他重要内容纳入宪法规范范围已经成为刑事法治所遵循的一个重要准则。我们把这个重要准则称为刑法的宪法化原则。尽管在过去人们并未明确提出刑法的宪法化原则,但是它在刑事法治建设中的应用是有目共睹的。在刑事法治建设中贯彻这个原则,一方面可以使刑法的基本原则或其他重要内容得到宪法的体现和保障,另一方面可以使刑法和宪法连接起来,使刑法从内在上符合宪政的精神和原则。虽然刑法的宪法化原则是一个重要的刑事法治原则,但是国内学界对它的研究还是比较少的,①特别是系统的理论研究。在本文中,我们试图从思想基础、历史沿革、基本含义、基本内容和实现方式等方面对它进行全方位的理论研究,以期为刚刚步入轨道的我国刑事法治建设提供一些有益的指导。一、刑法的宪法化原则的思想基础从多个方面、多个层次上分析刑法的宪法化原则产生和发展的思想基础,可能会产生许多不同的观点。我们主要试图从宪法和刑法两个方面来分别分析。在宪法方面上,国家的理性治理思想是这个原则产生和发展的重要思想基础;在刑法方面上,刑罚权的特别规制需要是另一个重要思想基础。(一)国家的理性治理思想国家是社会内部不同力量相互作用的产物,而国家权力是社会内部不同力量相互作用所形成的合力,是国家得以存续的实质基础。国家治理则是国家权力行使和作用的过程。人类社会早期的国家应用一种自发的治理模式。所谓自发的治理模式,是指在人类对国家内在规律的认识不足基础上的盲目的国家治理方式。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中,人们认为国家权力来源于虚幻的神或者天,行使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是这些神或者天的代表,建立在这种虚幻基础上的国家治理几乎完全变成统治阶级意志的表演舞台,也就变成了现在人们通常所说的人治。在这种自发的治理模式下,国家权力也并非可由统治阶级完全恣意行使的,而是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的,例如,社会经济条件、统治阶级力量的大小、社会文化因素等。但是,这些制约是客观的,而非自觉的制约。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自身和国家的认识发生了深刻性变化。人们逐渐认识到,人类个体具有独特的价值,国家是由个人组成的,个人才是国家的根本和目的。再者,国家权力的真正来源并非虚幻的神或者天,而是人类自身。国家权力并不是一部分社会成员的独有物,而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有物。它来源于个人,并且应受制于个人。因而,为了保障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对国家权力应当进行合理的配置,并自觉地把它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这些理性的人性观和国家观,为国家理性治理模式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基于这些观念和思想,人们开始深入探索如何合理地配置和有效地限制国家权力。正是通过这种探索,近现代宪政思想应运而生。[1]宪政思想的基本内涵在于通过宪法来合理地配置和有效地限制国家权力。通过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权力的正当来源、国家权力的类型和范围、不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行使各种国家权力的机关及其职责等,特别是国家权力的类型和范围、不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通过宪法,确认公民基本的权利和自由。这种特殊的法律规范,就是宪法。根据宪政思想,宪法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上,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这个国家的根本性问题和重大问题。宪法已经成为实施理性治理模式的重要前提。当然,一个国家制定了宪法,并不意味着实行

最贴近时代的就是——关于刑法修正案(八)的思考

为什么要从定罪量刑的角度来分析呢?gai案的关注点也是争议点在于是否构成犯罪?

1、食品安全犯罪的行政刑法责任--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例  2、重刑化的弊端与我国刑罚模式的选择  3、罪责的社会化与规范责任论的重构--期待可能性理论命运之反思  4、共同过失犯罪应成立共同犯罪  5、从食品安全法实施中看刑事责任的完善  6、论应权利人同意之行为--被害人同意理论的重构  7、反思与重构:犯罪客体新论  8、罪刑法定视野下的侵犯商业秘密罪  9、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0、竞技体育暴力行为的刑法解读  11、“诉讼”定性研究--以我国民事诉讼法为视角  12、论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的构建--刑事一体化的分析进路  13、《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协调研究  14、加强行政法与刑法交叉领域研究的必要性  15、环境犯罪的刑法现状及其改进  以上刑罚论文选题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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